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9/03/11
有關補償事務
行政法院 88年度裁字第236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八年度裁字第二三六號
原 告 甲○○
被 告 臺北市水源特定區管理處
經濟部水資源局
臺灣省林務局
臺北縣石碇鄉公所
右當事人間因有關補償事務事件,原告提起行政訴訟。本院裁定如左︰
主 文
原告之訴及附帶損害賠償之請求均駁回。
理 由
按提起行政訴訟,須以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,為其前提要件,其未經過訴願
、再訴願程序,遽行提起行政訴訟,自非法之所許,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
規定甚明。本件原告因有關補償事務事件,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略謂︰為建水庫濟眾生
,房屋水淹拆除迫使遷出,補償甚微,合法租地物故意不予處理,致遭家破人散,合
法救濟金故意剝奪,爰提起行政訴訟,請求判決准如所請等語,足見本件尚未經過合
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,揆諸首揭說明,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,附帶損害賠償之請求
亦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
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,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十一 日
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
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
評 事 徐 樹 海
評 事 彭 鳳 至
評 事 黃 合 文
評 事 林 茂 權
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
法院書記官 王 福 瀛
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十一 日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