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9/03/12
綜合所得稅
最高行政法院 88年度裁字第24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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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(A023 空白裁定-非行政處分) 愛股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○五一○四號
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八年度裁字第 號
原 告 甲○○
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
右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,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台八七
訴字第四○一七二號再訴願決定,提起行政訴訟。本院裁定如左︰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理 由
按提起訴願,以有行政處分之存在為前提要件;所謂行政處分者,係指行政主體,基
於職權,就具體事件,所為發生公法上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,至行政機關所
為單純事實之敘述(或事實通知)或理由之說明,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何法律
上之效果者,自非行政處分,人民即不得對之提起訴願,本院四十四年判字第十八號
、六十二年裁字第四十一號著有判例。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
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原告復提起
行政訴訟,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,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日
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
審 判 長 評 事
評 事
評 事
評 事
評 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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