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9/08/31
工商登記
行政法院 88年度裁字第677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八年度裁字第六七七號
原 告 甲 ○
被 告 台北市政府建設局
右當事人間因工商登記事件,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日經八七訴
字第八七六三五三二四號再訴願決定,提起行政訴訟。本院裁定如左︰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理 由
按行政訴訟之提起,應於再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為之,此為行政訴訟法
第十條第一項所明定。本件原告因工商登記事件,不服經濟部所為再訴願決定,向本
院提起行政訴訟。經查原告係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收受再訴願決定書,此有郵務
送達證書郵務收件回執附再訴願可稽,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,應自八十七年十
一月十二日起算,迄至八十八年一月十一日即已屆滿,原告遲至八十八年一月十二日
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,此有本院加蓋於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。是其起訴依
首揭法條規定,已逾法定不變期間,原處分及原決定業告確定。其提起本件訴訟,顯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,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
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
審 判 長 評 事 黃 綠 星
評 事 高 秀 真
評 事 藍 獻 林
評 事 黃 璽 君
評 事 鄭 忠 仁
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
法院書記官 彭 秀 玲
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