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戶政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755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
111年度訴字第755號
上 訴 人 陳彥霖
即 原 告
訴訟代理人 陳春秋
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間戶政事件,
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55號判決提起上
訴。查本件上訴,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,按同法
第98條第2項規定金額,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,合計新臺幣6,000
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
法 官 張瑜鳳
法 官 傅伊君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方信琇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