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聲請假扣押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年度全字第16號
裁判書全文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
113年度全字第16號
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
代 表 人 吳蓮英(局長)
上列聲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293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
款規定,聲請假扣押。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6款規定,應徵
收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未據聲請人繳納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
法 官 孫萍萍
法 官 周泰德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 徐偉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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