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訴訟救助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年度救字第1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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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
113年度救字第10號
聲 請 人 陳君瑋
訴訟代理人(法扶律師) 朱健興 律師
相 對 人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
代 表 人 陳彥元(局長)
相 對 人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
代 表 人 姚淑文(局長)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長期照顧服務法事件(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54號)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「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行政法院應依聲請,以
裁定准予訴訟救助。」「(第1項)聲請訴訟救助,應向受
訴行政法院為之。(第2項)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
事由應釋明之。」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、第102條第1項
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「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
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
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
之限制。」復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(下稱
法扶基金會)台北分會准予扶助在案,且本件非顯無理由,
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等規定,應准予
訴訟救助等語。
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提供長期照顧服務事件
,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(113年度訴字第154號),而聲請人
經法扶基金會台北分會審查其資力,已准予扶助等情,有財
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
會(台北分會)准予扶助證明書(全部扶助)在卷可稽(本
院卷第53-55頁),足認聲請人屬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定經
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;又聲請人所提起行政訴訟,在未
經法院審理前,尚難遽認顯無勝訴之望。揆諸首揭規定,本
件訴訟救助之聲請,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
法 官 孫萍萍
法 官 周泰德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
告狀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徐偉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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