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聲請確定訴訟費用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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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
113年度聲字第19號
聲 請 人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陳文琦(董事長)
訴訟代理人 王君倚 律師
相 對 人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
代 表 人 陳耀祥(主任委員)
上列當事人間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於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
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次按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,法院
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
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是關於訴訟費用
額之確定,專屬本案訴訟第一審受訴法院管轄。經查,聲請
人就改制前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33號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
(原審案號為改制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01號
行政訴訟判決),向本院(高等行政訴訟庭)聲請確定訴訟
費用額,上開訴訟業經改制前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5日判決
確定。是依上開規定,自應由第一審受訴法院即本院地方行
政訴訟庭為確定訴訟費用額。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(
高等行政訴訟庭)聲請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
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
法 官 孫萍萍
法 官 周泰德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徐偉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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