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裁定裁判日 2001/02/16
勞保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89年度訴字第161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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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一六號
原 告 甲○○
右原告與被告勞工保險局間因勞保事件,提起行政訴訟,核有左列程式上之欠缺。茲
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之,逾期不補
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一、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表明起訴聲明、訴訟標的。原告應另
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,並逕將其繕本乙份送達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
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
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
法 官 曹瑞卿
法 官 吳慧娟
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
書記官 葉冠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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