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裁定裁判日 2001/02/22
新型專利舉發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89年度訴字第19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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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四號
原 告 大亞鏈條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甲○○
訴訟代理人 己○○律師
複 代 理人 戊○○律師
訴訟代理人 丁○○
輔 佐 人 汪家瀚
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
代 表 人 (局長)陳明邦
訴訟代理人 丙○○
參 加 人 岳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乙○○
訴訟代理人 庚○○律師
陳文郎律師
右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,業經本院於九十年二月八日辯論終結在案。茲查本
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爰命再言詞辯論,並定九十年三月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
第四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
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
審 判 長 法 官 王立杰
法 官 黃本仁
法 官 陳雅香
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
書記官 鄭聚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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