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裁定裁判日 2001/09/20
綜合所得稅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89年度訴字第2518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一八號
原 告 甲○○
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
代 表 人 林吉昌(局長)住同右
參 加 人 乙○○
丙○○
右原告與被告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,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乙○○、丙○○應獨立參加本件原告之訴訟。
理 由
一、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,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,得依
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,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機關以原告之配偶許恩通係八仙中醫醫院負責人,八十年度取自該醫院
之執行業務所得為五、一二三、四二○元,併課當年度綜合所得稅,原告不服經
提起訴願被駁回後,向本院起訴,主張伊係先後由乙○○、丙○○聘僱擔任該醫
院醫師,領取固定薪資,上開業務收入係歸乙○○、丙○○所有云云,是本件判
決之結果,如認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,撤銷訴訟之結果,參加人乙○○、丙○○
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,本院自得依首開條文之規定,命參加人丙○○獨
立參加本件訴訟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
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
審 判 長 法 官 鄭忠仁
法 官 楊莉莉
法 官 林金本
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
書記官 簡信滇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