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裁定裁判日 2001/02/14
新型專利異議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89年度訴字第776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七六號
原 告 甲○○
訴訟代理人 戊○○
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
代 表 人 陳明邦
訴訟代理人 丁○○
丙○○
關係人即
參 加 人 乙○○
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,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乙○○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。
理 由
一、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,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,得依
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,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原告於民國(下同)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以關係人即參加人於八十四年八月
二十五日申請之00000000號「升降型曬衣架之改良」新型專利案(下稱
系爭專利案),未具新型專利之新穎性、進步性而有違反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一
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形為由,檢附第00000000號專利案,對於系
爭專利案提起異議。案經被告審查,以八十八年八月四日智專(七)○二○一六
字第一二六六四四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「本案異議不成立」之處分,原告不服,
循序提起訴願、再訴願,均遭駁回,因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,經本院行準備程序
詢問被告及關係人後(原告經通知未到庭),認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
,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,以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
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
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
法 官 林文舟
法 官 帥嘉寶
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
書記官 吳芳靜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