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裁定裁判日 2002/09/13
償還公費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0年度訴字第217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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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七六號
原 告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
代 表 人 甲○○校長)
訴訟代理人 郭嵩山律師
郭育慧律師
被 告 乙○○
右當事人間因償還公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本院對被告送達之文書應為公示送達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
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二庭
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
法 官 吳慧娟
法 官 李得灶
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
書記官 陳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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