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裁定裁判日 2002/09/05
新型專利異議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0年度訴字第5599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九九號
原 告 甲○○○○○
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律師
丁○○(專利代理人)住台北市○○○路○段一二五號七樓
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
代 表 人 陳明邦(局長)
訴訟代理人 己○○
戊○○
參 加 人 慶豐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乙○○
送達代收人 丙○○(專利代理人)住台北市○○路六十六號二樓
右原告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,不服經濟部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所為之訴願決
定,由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,因本件原告為美商,其訴訟代理人未依行政
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提出經我國駐在該國之機構認證之委任書原本,以證明其代理權
,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之,逾期
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
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
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
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
書記官 王英傑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