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裁定裁判日 2002/09/04
發明專利異議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0年度訴字第588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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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八八五號
原 告 甲○○
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
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
代 表 人 陳明邦(局長)
參 加 人 群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乙○○
右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,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群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。
理 由
一、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,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,得依
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,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緣群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以「電池組特性之測試方
法追加二」向被告前身即中央標準局(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
財產局)申請發明專利,經編訂為第00000000 A02號審查,准予專利,
於公告期間,原告向被告提出異議,經被告審定異議不成立,原告不服,向經濟
部提起訴願,經濟部以經(九○)訴字第○九○○六三一八九四○號決定「訴願
駁回」,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,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。本件判決之結果,倘
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,參加人群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
利益將受損害,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,命參加人群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
立參加本件訴訟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
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
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
法 官 林文舟
法 官 陳國成
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
書記官 王英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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