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裁定裁判日 2002/09/20
新型專利異議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0年度訴字第632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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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三二四號
原 告 全興方向盤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甲○○董事長
訴訟代理人 丁○○
丙○○
桂齊恆律師
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
代 表 人 蔡練生(局長)
訴訟代理人 戊○○
參 加 人 千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乙○○董事長
訴訟代理人 己○○
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,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千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。
理 由
一、按「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,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,得
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,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,裁定允許其參加。」行政訴
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參加人千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(以下同)八十五年十一月六日以「
方向盤之結構改良」,向前經濟部中央標準局(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智
慧財產局)申請新型專利,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,准予專利。
公告期間,原告以其違反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之規定,不符
新型專利要件,於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對之提起異議,經該局於八十七年三月二
十四日以(八七)台專(判)○四○二○字第一○九一四六號專利異議審定書審
定異議不成立。原告不服,訴經經濟部以八十七年八月一日經(八七)訴字第八
七六三三六二八號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,被告復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以(八九
)智專三(三)○五○一八字第八九八九○○一三八○號專利異議審定書仍為異
議不成立之處分。原告不服,復提起訴願,遭駁回後,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。
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、八月八日、八月十五日及九月十九日行準備程
序,命兩造及參加人陳述意見後,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,參加人之權利或法
律上利益將受損害,乃依首揭規定,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。
三、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
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
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
法 官 李得灶
法 官 吳慧娟
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
書 記 官 劉道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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