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裁定裁判日 2002/09/24
服務標章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0年度訴字第6400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四○○號
原 告 約明企業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甲○○
訴訟代理人 陳棋銘律師
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
代 表 人 蔡練生(局長)
參 加 人 曼陀羅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乙○○
送達代收人 丙○○
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服務標章事件,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曼陀羅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。
理 由
一、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,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,得依
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,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緣曼陀羅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「dis cus 及
圖」服務標章,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
表第四十一類之各種書刊、雜誌、文獻之出版、發行;資料文件圖書之查詢;代
理各種書籍、雜誌、報紙之訂閱;書籍、雜誌之出租;知識或技術之傳授;對個
人技術技能學術能力程度做甄別檢定、舉辦講座等服務,向被告申請註冊,經審
查准列為註冊第一三二七七六號服務標章,嗣原告以該服務標章有違商標法第七
十七條準用同法第三十七條第十四款之規定,對之提出異議,經被告為異議不成
立之處分,原告不服,提起訴願,經濟部以經(九○)訴字第○九○○六三二二
二三○號決定「訴願駁回」,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,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。
本件判決之結果,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,參加人曼陀羅國際管理顧問
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,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,命參加
人曼陀羅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
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
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
法 官 林文舟
法 官 陳國成
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
書記官 王英傑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