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裁定裁判日 2002/09/17
發明專利舉發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0年度訴字第659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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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五九三號
原 告 甲○○
訴訟代理人 乙○○(工業技師)
王建智律師
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
代 表 人 蔡練生(局長)住同右
參 加 人 美商.美國堪塞特別公司
代 表 人 丙○○○○○○
送達代收人 陳長文律師
右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,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美商.美國堪塞特別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。
理 由
一、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,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,得依
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,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緣參加人前於民國(下同)八十年十一月十一日以「供直列式鏈縫圓筒座縫衣機
使用之螺紋整修系統」(八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更正專利名稱為「供直列式鎖鏈
針步圓筒座縫衣機使用之螺紋整修系統」)向被告機關之前身經濟部中央標準局
申請發明專利,經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,准予專利,並於公告期滿後
,發給發明第六0四五一號專利證書。嗣參加人復更正專利名稱為「供直列式鎖
鏈針步圓筒座縫衣機使用之線頭修剪系統」;原告以其不符發明專利要件,對之
提起舉發,案經被告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以(八八)智專(七)0五0一七
字第一四二九二八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之處分。參加人不服,訴經經濟
部以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經(八九)訴字第八九0八七0二六號訴願決定書為
原處分撤銷之決定。案經被告重為審查,於九十年四月十八日以(九0)智專三
(三)0五0五五字第0九0八九000五八三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「舉發不成
立」之處分。原告不服,提起訴願,經遭駁回,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。本
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,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,有使該
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,爰為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三庭
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
法 官 陳國成
法 官 林文舟
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
書記官 余淑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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