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裁定裁判日 2002/09/02
新型專利異議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0年度訴字第6881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八八一號
原 告 甲○○
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
代 表 人 陳明邦(局長)
參 加 人 乙○○
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,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乙○○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。
理 由
一、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,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,得依
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,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緣原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一日以「防火門之門框構造改良追加(一)」向被告
申請新型專利,經編訂為第00000000 A01號審查,准予專利,公告期間
,經乙○○向被告提出異議,經被告審定異議成立,原告不服,向經濟部提起訴
願,經濟部以經(九○)訴字第○九○○六三二五四九○號決定「訴願駁回」,
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,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。本件判決之結果,倘認原處分
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,參加人乙○○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,本院自得
依前開條文之規定,命參加人乙○○獨立參加本件訴訟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
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
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
法 官 林文舟
法 官 陳國成
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
書記官 王英傑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