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裁定裁判日 2002/09/18
發明專利舉發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0年度訴字第697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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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九七六號
原 告 甲○○
訴訟代理人 王建智律師
宿希成
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
代 表 人 陳明邦(局長)
參 加 人 美商‧瑟蘭斯國際公司
Celane
Corpor
County
代 表 人 乙○○○○○
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
簡秀如律師
丙○○
右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,參加人聲請獨立參加訴訟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本件允許美商‧瑟蘭斯國際公司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。
理 由
一、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,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,得依
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,並得依該第三人之聲請,裁定允許其參加,行政訴訟法
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參加人美商‧瑟蘭斯國際公司於民國七十四年四月四日以「由甲醇與一氧化
碳製造醋酸之方法」向被告(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,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
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)申請發明專利,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,
准予專利,並於公告期滿後,發給發明第○二七五七二號專利證書。嗣原告以系
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二條第一款、第五款之規定,對之提起舉發,案經被
告審查,於九十年三月八日以(九○)智專三(四)○一○二一字第○九○八九
○○○三三○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「舉發不成立」之處分。原告不服,提起訴願
,遭決定駁回,遂提起行政訴訟。參加人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具狀聲請參加
訴訟,本院認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,爰依首揭法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
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二庭
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
法 官 吳慧娟
法 官 李得灶
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
書記官 陳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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