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裁定裁判日 2002/09/16
新型專利異議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0年度訴字第703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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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○三七號
原 告 天仁光學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甲○○
訴訟代理人 胡家駿律師
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
代 表 人 蔡練生(局長)住同右
參 加 人 文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乙○○
送達代收人 惲軼群
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,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文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。
理 由
一、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,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,得依
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,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緣原告前於民國(下同)八十八年六月九日以「眼鏡附屬鏡框之結合結構改良追
加一」作為其第00000000號新型專利之追加專利,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
,經編為第00000000A0一號審查,准予專利。公告期間,參加人以其
不符新型專利要件,對之提起異議,案經被告審查,以九十年四月十二日(九十
)智專三(一)0二0一七字第0九0八九000五五八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
議成立,應為不予專利之處分。原告不服,提起訴願,經遭駁回,遂提起本件行
政訴訟。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,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
害,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,爰為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三庭
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
法 官 陳國成
法 官 林文舟
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
書記官 余淑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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