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裁定裁判日 2002/09/02
償還公費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1年度簡字第10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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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○五號
原 告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
代 表 人 甲○○校長)
訴訟代理人 郭嵩山律師
郭育慧律師
右原告與被告乙○○間因償還公費事件,因被告處所不明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本院對被告乙○○應為公示送達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
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
法 官 黃本仁
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
書 記 官 姚國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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