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裁定裁判日 2002/09/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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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1年度訴字第208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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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○八○號
原 告 甲○○
被 告 苗栗縣政府
代表人 乙○○(縣長)住同右
右當事人間因其他請求事件,原告不服法務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法訴字第0
九一一七○號訴願決定,提起行政訴訟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本件移送台中高等行政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對於公法人之訴訟,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。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
告時,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
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
項、第十八條、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,經查被苗栗縣政府之所在地為苗栗市縣○路一○
○號,依前開規定,本院無管轄權,應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台中高等行政法
院,爰為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五庭
審判長 法 官 張瓊文
法 官 黃清光
法 官 帥嘉寶
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
書記官 林麗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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