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裁定裁判日 2002/09/30
其他請求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1年度訴字第264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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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四八號
原 告 甲○○
乙○
右原告因其他請求事件,對於被告丙○、馬英九、郝伯村、丁○○提起行政訴訟,本
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「公法上之爭議,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。」、「訴訟事
件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者,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」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二
條、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丙○、馬英九、郝伯村、丁○○應賠償中國人民新台幣(
以下同)二兆八千億元,歸還國庫,其陳訴意旨略謂:1、被告丙○現任國民黨
黨主席,為一己私念,於民國(以下同)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競選黨主席時,竟
改裝國父遺像、國旗、國徽宣傳,嚴重侮辱國寶。2、被告丙○明知中正紀念堂
對國父紀念館嚴重不敬,卻未做積極補救動作(拆除)。3、被告馬英九為臺北
市市長,明知中正紀念堂為大違建及對偉人不敬,卻裝聾作啞(瀆職)。4、九
十年納莉風災,臺北市區人民生命財產及捷運公共設施嚴重損毀(查明是人為疏
失),被告馬英九應負行政責任。5、被告郝伯村為國軍將領,退役前因蔣經國
總統時代就已決定與韓國(南韓)購買蔚山艦,以促進兩國交流、武器觀摩交流
,詎被告郝伯村為一己之私,不顧國防安全、友邦情誼,片面毀約,嚴重損己邦
交,進而圖利,向法國購買拉法葉艦,弊案轟動全球,過程中竟謀害蒐證之前海
軍少將。被告郝伯村違反蔣經國之命令(政策),進而集體貪污公帑,被告丙○
為國民黨黨主席,竟裝聾作啞,有共犯之嫌。6、被告丁○○乃國民黨前省長秘
書長,於選舉間侵占選舉捐款及多項不法利益達十餘億元(興票案)。於省長任
內大肆綁樁,為選舉舖路。民間號稱要五毛給一塊,外號「散財小孩」,嚴重浪
費公帑及虧損國庫。7、被告丙○包庇被告馬英九、郝伯村及丁○○等犯行,未
自動檢舉偵辦,應加重刑罰等語。經核尚非公法上之爭議,自不得提起行政訴訟
。原告對之提起行政訴訟,難謂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、第一百零四條,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
條、第七十八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
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
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
法 官 李得灶
法 官 吳慧娟
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
書 記 官 劉道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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