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裁定裁判日 2002/09/30
虛報進口貨物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1年度訴字第297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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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七四號
原 告 穩業貿易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甲○○
被 告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
代 表 人 李克明(局長)住同右
右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逃漏稅捐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
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,並為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
所準用。
二、本件被告機關之所在地係在高雄市鼓山區○○○街三號,依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
第一項規定,應屬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,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
違誤,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
審判長法 官 林樹埔
法 官 闕銘富
法 官 曹瑞卿
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
書記官 陳圓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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