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裁定裁判日 2002/09/30
虛報進口貨物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1年度訴字第386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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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六七號
原 告 穩業貿易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甲○○
被 告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
代 表 人 李克明(局長)住同右
右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,提起行政訴訟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「對於公法人之訴訟,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。其以公法人之機關
為被告時,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。」、「民事訴訟法...第二十八
條...之規定,於本節準用之。」,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、第十八條分
別定有明文。又按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」,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本件原告係以財政部高雄關稅局為被告,其所在地位於高雄市鼓山區○○○
街三號,依首揭規定,應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
,本院無管轄權,原告對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,尚有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於
有管轄權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。
三、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、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三庭
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
法 官 陳國成
法 官 林文舟
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一 日
書記官 余淑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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