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TPCM 113年度台覆字第5號
裁判書全文
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
113年度台覆字第5號
聲請覆審人 林明宏
上列聲請覆審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請求刑事補償,
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決定(112年度
刑補字第2號),聲請覆審,本庭決定如下:
主 文
覆審之聲請駁回。
理 由
按冤獄賠償法業經修正為刑事補償法,並於民國100年9月1日施
行。補償之請求,經受理機關決定後,不得以同一事由,更行請
求;受理機關對於補償之請求曾經實體決定者,應以決定駁回之
,刑事補償法第17條第4項、辦理刑事補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
1點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聲請覆審人即補償請求人(下稱聲請人
)林明宏以其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,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(
下稱屏東地檢署)檢察官聲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
,自89年12月5日起執行,至同年12月29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
向而釋放,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則於90年1月2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
,聲請人並未施用毒品,遭觀察勒戒實屬冤獄為由,請求刑事補
償。查其前以同一事由請求冤獄賠償,經屏東地檢署96年度冤獄
賠償字第2號決定,以請求逾2年期間為由,駁回其請求確定。聲
請人以同一事由,更行為本件補償之請求,自非適法,原決定因
而駁回其請求,經核於法並無違誤。聲請覆審意旨,指摘原決定
不當,求予撤銷,非有理由。爰決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高孟焄
法 官 蘇芹英
法 官 洪兆隆
法 官 林靜芬
法 官 陳靜芬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記官 彭于瑛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