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傷害等
TPCM 113年度台重覆字第8號
裁判書全文
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
113年度台重覆字第8號
聲請重審人 耿漢生
上列聲請重審人因傷害等案件,請求刑事補償,對於本庭中華民
國112年10月26日確定決定(112年度台重覆字第13號),聲請重審
,本庭決定如下:
主 文
重審之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不利於補償請求人之決定確定後,須有刑事補償法第21條
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且足以影響原決定之結果者,原
補償請求人始得向原確定決定機關聲請重審。又聲請重審,
應以書狀敘述理由,附具原確定決定之繕本及證據,向原確
定決定機關為之。刑事補償法第21條第1項及第23條分別規
定甚明。所謂敘述聲請重審之理由,必須就原確定決定究有
如何合於法定重審事由為具體陳述,始屬相當,倘僅泛言有
何條款之重審事由,而無具體情事者,尚難謂已符合上開聲
請重審之規定要件,依同法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,應以決
定駁回之。
二、本件聲請重審人(下稱聲請人)耿漢生對本庭112年度台重
覆字第13號確定決定(下稱原確定決定,係以聲請不合法予
以駁回)聲請重審,其聲請意旨雖略稱:法務部矯正署臺南
監獄臺南分監依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所核發之執行指
揮書,使其入監服拘役120日之執行,非屬依法律執行,原
決定機關亦未依刑事補償法第27條規定將決定登載於受害人
所在地報紙,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等語,惟並未敘明原確定
決定究有如何符合法定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,依上開說明,
其聲請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高孟焄
法 官 蘇芹英
法 官 洪兆隆
法 官 陳靜芬
法 官 林靜芬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記官 彭于瑛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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