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/01/26
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
TPCM 85年度台覆字第3號
裁判書全文
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 八十五年度台覆字第三號
聲請覆議人 甲○○
右聲請覆議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,聲請冤獄賠償,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
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決定(八十四年度賠字第二二號),聲請覆議,本會決定
如左:
主 文
原決定撤銷。
理 由
按以無罪之判決確定前,曾受覊押,聲請冤獄賠償,應附具無罪判決之正本,冤獄賠
償法第六條第四款規定甚明。本件聲請覆議人以其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,已經
判決無罪確定,因曾受覊押,聲請冤獄賠償,但未附具無罪判決之正本,顯係違背法
律上之程式。原決定法院未依規定定期命為補正,逕以實體上理由駁回聲請,即有未
合。原決定既有此項程序之違背,自應認聲請覆議為有理由,爰決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
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
主席委員 王 甲 乙
委員 范 秉 閣
委員 施 文 仁
委員 莊 登 照
委員 劉 延 村
委員 謝 正 勝
委員 林 永 茂
委員 李 璋 鵬
委員 楊 隆 順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
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八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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