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/10/18
盜匪等罪
TPCM 85年度台覆字第58號
裁判書全文
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 八十五年度台覆字第五八號
聲請覆議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
賠償聲請人 甲○○
右聲請覆議人因甲○○盜匪等罪案件聲請冤獄賠償,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
八十五年五月九日決定(八十五年度賠字第八號),聲請覆議,本會決定如左:
主 文
原決定撤銷。
理 由
按以無罪之判決確定前,曾受覊押,聲請冤獄賠償,應附具無罪判決之正本,冤獄賠
償法第六條第四款規定甚明。本件賠償聲請人甲○○以其涉犯盜匪等罪案件,已經判
決無罪確定,因曾受覊押,聲請冤獄賠償,但未附具無罪判決之正本,顯係違背法律
上之程式。原決定法院未依規定定期命為補正,逕以實體上理由決定准予賠償新台幣
三十六萬元,即有未合。原決定既有此項程序之違背,自應認聲請覆議為有理由,爰
決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十八 日
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
主席委員 王 甲 乙
委員 范 秉 閣
委員 施 文 仁
委員 莊 登 照
委員 劉 延 村
委員 謝 正 勝
委員 林 永 茂
委員 李 璋 鵬
委員 楊 隆 順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
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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