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/07/25
叛亂
TPCM 86年度台覆字第106號
裁判書全文
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 八十六年度台覆字第一○六號
聲請覆議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
賠償聲請人 甲○○
右聲請覆議人因甲○○叛亂案件,聲請冤獄賠償,不服台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
十六年五月一日決定(八十六年度賠字第二號),聲請覆議,本會決定如左:
主 文
原決定撤銷。
理 由
按人民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之規定,聲請所屬地方法院比照冤獄
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國家賠償,應附具無罪判決之正本,此觀冤獄賠償法第六條第四
款規定自明。本件賠償聲請人甲○○以其於民國三十九年間因叛亂案件遭前台灣省保
安司令部覊押,後經判決無罪確定,因依上開條例第六條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,既未
依上開規定附具該無罪判決正本,所提出該司令部三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安潔字第一
二九三號判決影本,亦未經軍管區司令部證明屬實,原決定不察,遽准予賠償新台幣
四十八萬元,即有未合。聲請覆議意旨執以指摘原決定不當,非無理由,原決定應予
撤銷。爰為決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
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
主席委員 葛 義 才
委員 林 奇 福
委員 董 明 霈
委員 劉 福 來
委員 池 啟 明
委員 顏 南 全
委員 陳 淑 敏
委員 邵 燕 玲
委員 蔡 清 遊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
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七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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