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09年度訴字第1228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何建華
選任辯護人 曹大誠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包克明
上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09年度
偵字第29919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丙○○被訴除舉辦民國108年12月18至22日間金廈旅遊以外之部分
無罪;被訴舉辦民國108年12月18至22日間金廈旅遊之部分免訴
。
乙○○無罪。
理 由
甲、無罪部分
壹、公訴意旨略以:
一、被告丙○○及乙○○分別時任址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號12樓之2(
起訴書誤載為「12樓之3」)之社團法人中華婦女聯合會(下
稱中華婦聯會)理事長及秘書。被告丙○○於民國103年間加
入中華統一促進黨(下稱統促黨),復於同年11月3日成立
統促黨女媧黨部並任該黨部主委,且將中華婦聯會會員納入
該黨部內。其間,被告丙○○透過新黨前立法委員馮滬祥引薦
,及參加大陸地區北京兩岸婚姻家庭陸配回娘家活動時,結
識、接觸時任大陸地區之中共中央統一戰線工作部(下稱統
戰部)所屬對臺灣實施統戰之組織即中華全國臺灣同胞聯誼
會(下稱全國臺聯)副部長高偉(現為全國臺聯臺胞部部長)
、處長李佳、海峽兩岸關係協會(下稱海協會)秘書長王小兵
、民政部海峽兩岸婚姻家庭服務中心(下稱海峽兩岸婚姻家
庭服務中心)副主任楊文濤等人。嗣高偉指派全國臺聯人員
李佳與被告丙○○接續聯繫,長期以「在臺陸配回娘家」、「
兩岸婚姻家庭」等名義舉辦活動,並由全國臺聯提供赴陸落
地招待等優惠資源予被告丙○○,意使被告丙○○配合中共對臺
統戰、主持及發展中華婦聯會組織,進而誘吸陸配返陸施予
統戰及思想教育、支持「兩岸統一、一國兩制」等政治理念
。被告丙○○另受大陸地區之北京市臺灣事務辦公室(下稱北
京市臺辦)調研員王正智指導,負責刺探及蒐集具有臺獨理
念之國人赴陸資料,俾對渠等掌控臺獨資訊。嗣被告丙○○於
108年11月22日,正式獲統促黨提名為該黨第10屆全國不分
區立法委員候選人第3名後,即代表統促黨參加109年二合一
選舉(下稱109年選舉)及競選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。於選舉
期間,被告丙○○依據大陸地區之臺灣同學會副會長黃信瑜指
示,在臺散布網路假訊息、發動陳抗活動與妨害蔡英文總統
選情,且受全國臺聯資助招待陸配赴陸旅遊賄選(按:被告
丙○○本案被訴舉辦108年12月18至22日間之金廈旅遊部分,
另為免訴之諭知,詳後述),危害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。
二、被告丙○○及乙○○明知全國臺聯及北京市臺辦均係中共對臺工
作領導小組辦事機構,其下設有政黨局等單位,負責對臺情
蒐工作任務,範圍主要包含:我國政府之重要對外、對大陸
政策、重要施政方向;臺灣各個政黨組織、派系、各級選舉
情況、臺灣社會各界輿論走向、政府財政經濟發展方向、臺
灣各級重要人士個資及組織資料;且明知現階段中共與我國
在軍事上仍處於武力對峙狀態,人民不得為大陸地區行政、
軍事、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、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
間團體(下稱大陸地區對臺情蒐機構)刺探、蒐集、交付或
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、圖畫、消息或物品,或發展
組織,竟為求全國臺聯或北京市臺辦之金援以壯大中華婦聯
會,並令其順利進入臺灣政壇,而基於違反國家安全法之犯
意,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,透過中華婦聯會名義在
臺灣發展陸配組織,在臺灣積極推動統戰活動,以期獲取個
人政治地位及經濟利益,而分別為以下犯行:
㈠被告丙○○與乙○○共同為大陸地區對臺情蒐機構全國臺聯發展
組織,並由被告丙○○指揮組織成員蒐集法輪功等團體在臺活
動訊息,進而回報予全國臺聯,以拉攏大陸地區對臺情蒐機
構,並期透過渠等之人脈及錢脈發展組織,而危害國家安全
:
被告丙○○自000年0月間起,為爭取全國臺聯等涉臺單位之經
費及政策支持其在臺灣發展陸配組織,遂撰寫「希望祖國能
夠對在臺的大陸籍人摸底」、「具體的規劃與作法可從五大
方向著手」、「在臺陸配群體的政治認同與對大陸政府陸配
工作的政策建議」、「討論事項」等文件(下稱「希望祖國
能夠對在臺的大陸籍人摸底」等文件),以提出在臺灣發展
陸配組織之工作計畫,其包含在臺灣進行全面陸配人口普查
、栽培可靠陸配幹部進軍臺灣政壇、壓制臺獨氣焰等,並向
全國臺聯提出可協助對在臺大陸籍人士摸底、提供在臺大陸
籍子女免費中國文化教育、赴陸經商税收減免、徵召退役軍
人回內地接受培訓與指導、對陸配進行統戰等政策建議,進
而要求全國臺聯給予資源及資金幫助。全國臺聯見聞上開資
料後,遂協助被告丙○○在臺灣發展中華婦聯會,且透過大陸
地區民政部兩岸婚姻家庭服務中心副主任楊文濤邀請,由被
告丙○○帶領戊○○、丁○○等陸配參訪大陸地區北京市。為此,
被告丙○○先行指示被告乙○○撰擬「106.5.8 北京參訪發言稿
」,並表示「……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,調動一切可以調
動的因素,做為促進兩岸統一的急先鋒,為中華民族的統一
大業而努力……期盼早日重回祖國懷抱……婦聯會誓言扮演娘家
角色,肩負起實質照顧在臺30多萬陸配姊妹們的重責,在黨
中央的領導下,以務實的規劃與腳步,統合陸配姊妹們的團
結力量,為實現大中華和平統一的目標做出貢獻……今天的臺
灣,彷彿進入戰國時代,政黨林立,民間社團複雜混亂……我
謹代表我們婦聯會向祖國陳情……最後對陸配工作的政策建議
:⒈在臺灣進行全面陸配人口普查、⒐為年滿18歲的臺灣孩子
,在大陸名城舉辦成年禮,強化民族認同、⒑栽培能幹可靠
陸配,進軍臺灣政壇,爭取陸配家庭權益,壓制臺獨氣焰」
等文字。被告丙○○並向楊文濤提示「中華婦女聯合會北京訪
問團手冊」,於手冊中發表「我們追求的願景:結合每1位
在臺陸配姊妹,發揮如種子般的效應,落地生根,教育自己
的子女,影響自己的夫婿、家人、親友、街坊鄰居,達成兩
岸和平的使命與目標」、「心語:祖國,我的母親,您生我
、養我、教我,從苗子長大成樹,而後,我去到海峽彼岸,
寶島臺灣……再次撲進母親的懷裡,重溫日夜思念的那愛,那
暖和滿滿幸福」、「中華一統兩岸雙贏」等言論,而傳遞中
華婦聯會在臺發展計畫,表達反臺獨、支持兩岸統一理念及
為陸配爭取權益、參與政治等目標。嗣返臺後,被告丙○○更
於106年5月20日以中華婦聯會名義發函予全國臺聯表示:「
中華婦聯會率近20位成員赴京,承各位領導殷勤垂詢姊妹在
臺生活……回臺後,依據領導們之指示,建華隨即要求協會同
仁,盡速展開有關作業……」等接受大陸地區資助及操控之文
字,以感謝該會之工作指示,並承諾將儘速依照相關指示展
開有關作業。又被告丙○○於106年10月15日,指示被告乙○○
撰寫「社團法人中華婦女聯合會工作計畫」,並載明:「……
工作方案:4、進行詳盡在臺陸配人口普查:由於臺灣施行個
資法,造成本會欲詳實建立在臺陸配人口普查工作上的困難
,未來除繼續設法尋求臺灣相關部門協助及透過本會各地姊
妹加強查訪之外,亦將正式發函請求大陸有關單位大力協助
,提供來臺陸配名單。……年度目標:共同推動兩岸關係和平
發展、經濟繁榮,提升兩岸婦女之國際地位,復興中華民族
統一大業貢獻力量」等組織之工作方案及目標,是認被告丙
○○係以集體領導、分工合作之模式,而為組織之發展。又被
告丙○○自106年11月29日起至12月3日止,接受全國臺聯安排
出席大陸地區中華文化學院舉辦之「2017年港澳台青年菁英
中華文化研修班」,使被告丙○○學習「中國共產黨與中華民
族偉大復興」、「十九大輔導報告」、「中華文化的核心要
義:大一統」、「一國兩制的歷史文化基礎和法理依據」等
課題,藉之深化共產主義及統一思想,全國臺聯亦指示被告
丙○○應完成「通過婦女聯合會把臺灣38萬陸配姊妹凝聚起來
,在兩岸交流發揮紐帶作用」等工作方針。被告丙○○於106
年12月3日完成上開訓練,並取得結業證書後,即在高偉、
李佳等指導下,利用大陸地區各省市臺聯資源在臺主持、發
展中華婦聯會,並經常以婚姻家庭主題,誘吸陸配赴陸活動
,而暗將在臺陸配基資、電話、家庭狀況、收入、住址等訊
息提供臺聯運用,以達成全國臺聯「對臺陸配全面人口普查
」目標,且利用陸配返陸期間,對之進行思想教育課程及座
談,為中共推動「兩岸統一、一國兩制」等對臺政策。被告
丙○○並指示中華婦聯會會員己○○等人蒐報法輪功在臺活動訊
息,並將之回報予大陸地區對臺情蒐機構,以利該等單位掌
握異己份子之動向。
㈡被告丙○○為大陸地區對臺情蒐機構北京市臺辦發展組織,並
操縱中華婦聯會之運作,且親自及指揮組織成員蒐集臺獨等
資訊,並回報予北京市臺辦,以宣揚大陸地區對臺理念,且
對異己者予以打壓、抑制,而危害國家安全:
被告丙○○與北京市臺辦調研處調研員王正智自000年00月間
起,即透過通訊軟體微信(下稱微信)密切聯繁,且由王正
智指導被告丙○○在臺灣發展組織、推動相關統戰工作,並以
現金轉交、安排廈門地區旅行社全程落地接待中華婦聯會所
招攬之陸配成員,並以補貼資源,或安排第三人捐贈等方式
,提供被告丙○○活動經費,以利其在臺灣運作及組織團體。
嗣被告丙○○以中華婦聯會名義舉辦「00000000新春聯誼慶祝
活動」之內容、致詞稿、採訪單位、相關新聞報導均須陳報
王正智,甚於108年1月11日上午6時58分許,草擬感謝王正
智協助舉辦上開組織活動之感謝函,並核請王正智批示,經
王正智檢視內容認定不妥後,於同日中午12時21分許,親自
撰擬感謝函內容,要求被告丙○○尚須感謝「艾奇志」、「民
革北京市委」。另於108年1月11日(起訴書誤載為「000年0
月間」),王正智承諾將與兒童慈善基金會領導見面,以談
論如何支持被告丙○○,被告丙○○表示感激之意後,即於108
年2月14日以微信寄送「中華婦聯會2019年歡慶母親節活動
」之企劃案電子檔予王正智,分別提交高偉、王正智審查,
並預計組織50至100人前往北京,且要求協助安排:落地接
待、活動場地、協助邀請各單位領導出席頒獎(各省相關領
導)、授獎獎品、拜訪(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【下稱國臺
辦】、統戰部、全國婦聯、全國臺聯、民政部、民革等部門
座談),以實際行動貫徹落實習主席告臺灣同胞書重點內容
。王正智隨即徵得北京市臺聯部長趙宇輝同意,由北京市臺
聯提供經費協助被告丙○○籌辦陸配返陸受獎及旅遊活動。王
正智則更進一步指示被告丙○○聯繫記者以達宣傳之目的,並
由王正智親自與兒童慈善基金會負責人接洽,及協助提供被
告丙○○活動經費,以利在臺灣發展組織,足認被告丙○○所成
立之中華婦聯會實係由北京市臺辦所掌控,並利用舉辦活動
方式提供資金,以掩護發展組織之資金來源及流向,並幫助
及指揮被告丙○○在臺發展組織。嗣王正智於108年8月7日,
以微信提供我國國人劉正偉撰寫之「兩岸關係的美國因素」
網路文章予被告丙○○,並認為該文章內容涉及臺灣獨立,遂
要求被告丙○○蒐集劉正偉之相關年籍資料及任教學校,且於
同日下午5時59分許以微信發送訊息表示:「可以發動你的
姊妹檢舉在大陸撈錢的臺獨分子,讓他們承擔不利後果」等
語。嗣被告丙○○旋即依照指示清查劉正偉臉書資訊,且提供
相關資料予王正智,王正智並分別於同日下午6時11分許、0
00年0月0日下午5時7分許,傳送訊息表示:「到底是哪所公
立大學?大學名稱要知道很快就讓滾」、「那個臺獨分子從
哪來還得回哪去!等著瞧!」等操縱、指揮言論。嗣被告丙○○
旋即於000年0月0日下午5時12分許發言「贊」,以表示認同
,且為逢迎王正智,更撰寫「請大家協助檢舉綠蛆」、「請
檢文章仇恨言論」等文字,並附上劉正偉之臉書連結,且轉
發組織成員,要求組織成員依照王正智指示尋找發表臺獨言
論者,顯見被告丙○○均係經由王正智操縱、指揮及分派組織
成員之任務。嗣被告丙○○將劉正偉於108年8月2日已與大陸
地區之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學院(下稱百色學院)簽約出任副
教授,並將於同年9月1日正式任教之訊息傳遞予王正智,經
王正智提供予中共國安單位追查,及對該校施以壓迫,致劉
正偉於同年8月19日遭校方通知「審核不通過」而取消聘用
。又王正智於108年8月19日上午11時19分許、同日上午11時
29分許,以微信傳送內容為:「高雄市議員時代力量黃捷的
老娘,在大陸賣茶葉大賺人民幣,用賺大陸的人民幣支持她
女兒在臺灣搞臺獨,大家呼籲老共:讓黃捷的老娘回臺賣茶
葉!!」「那你可否把黃捷老娘在廈門賣普洱茶相關情況反
應一下,以統促黨名義也行!她娘叫什麼名字,茶葉店名?
還有其他什麼臺獨言論?要有證據!抓緊」之訊息予被告丙
○○,指揮被告丙○○協助瞭解發表臺獨言論之高雄市議員黄捷
之相關資料,其內容包括在廈門經營茶葉買賣之母親姓名、
店家資料等,嗣經被告丙○○依照指示清查後,則於同日晚間
10時49分許,以微信提供黃捷之新聞報導予王正智,而以此
方式持續深化、滲透與掌握我國內各階層人士,足生危害於
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。
㈢被告丙○○為擴大發展組織,爭取大陸地區統戰機構各方金援
,依大陸地區之臺灣同學會指示,於總統大選期間發動陳抗
活動,擴大渲染總統候選人蔡英文學歷造假爭議,藉由群眾
活動擴大召募成員參加組織,並領取臺灣同學會之金援以利
發展組織,而危害國家安全:
被告丙○○於000年0月間透過姓名年籍不詳之友人「路平」結
識臺灣同學會副會長黃信瑜(現任安徽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
授),並向黃信瑜徵詢參選建議,黃信瑜除提供「兩岸一家
親、團結為和平、陸配要人權、立法六改四」競選宣言及「
6都海選」等建議外,另表達將尋求大陸臺商挹注被告丙○○
參選保證金等情。為此,被告丙○○與黃信瑜遂於108年11月2
日,在中華婦聯會見面,黃信瑜告知被告丙○○以「蔡總統博
士學歷造假」議題於蔡英文登記參選總統前後舉辦大型陳抗
,以影響選情,並指導被告丙○○訂製印有抗議標語之上衣,
及動員民眾上街,被告丙○○若允諾執行,將向臺灣同學會會
長爭取動員款項。被告丙○○為圖上開利益供其在臺發展組織
之用,遂允諾之,黃信瑜即於108年11月9日,依約由大陸地
區中國農業銀行帳戶匯款人民幣3萬元至被告丙○○名下廈門
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,嗣經被告丙○○領取
現款存放於中華婦聯會辦公室內。黃信瑜並以微信指導被告
丙○○組織陳抗及謀議於108年11月20日發動相關活動,且提
供「2019.11.20拒絕假博士,人民要真相!」新聞稿予被告
丙○○,要求轉送予媒體人彭文正、年金改革聯盟、軍公教聯
盟等單位,以求於總統大選期間,擴大渲染該等消息製造選
舉紛爭。被告丙○○將上開訊息告知王正智後,王正智即於00
0年00月00日下午5時55分許以微信發送內容為「可以邀請相
關學者到場助陣,以便面對媒體」、「張總裁要在關鍵時出
手馳援喔」、「可以讓八百壯士予以配合策應」、「還有軍
公教人員也會參與」等訊息予被告丙○○,以營造軍公教人員
均積極參與及呼應之作為,企圖以此方式影響臺灣之國家安
全及社會安定,開展對臺工作、研究政情、開展心理戰,以
達組織目的。嗣被告丙○○即依約定於108年11月12日聯繫全
民拔菜總部(統派社團)總司令盧朝財,並告以發動陳抗事宜
,及交付抗議上衣、新聞稿。待底定進行陳抗之內容及分工
後,被告丙○○即於108年11月20日率眾前往教育部、中央選
舉委員會(下稱中選會)及凱達格蘭大道進行集會遊行,利用
不實訊息影響總統選情、嚴重危害選舉秩序。
㈣被告丙○○為擴大發展組織,爭取大陸地區統戰機構各方金援
,依全國臺聯指示,以其所提供優惠旅遊之資源,召募在臺
陸配或友人參加免費招待旅遊活動,取得名冊及個人資料而
擴大組織成員,並傳達大陸地區對臺情蒐機構統一思想,而
影響國家安全:
全國臺聯欲對在臺陸配傳達統一思想,並影響我國總統選舉
選情,遂自108年9月起,指示被告丙○○利用各類交流名義招
攬陸配赴陸接受旅遊招待,再由全國臺聯進行「大陸惠臺措
施」、「2020年選舉與兩岸關係走向」等思想教育,灌輸反
臺獨、支持國民黨總統候選人韓國瑜等觀念。為此,被告丙
○○先於108年9月率團赴大陸地區廈門市參加廈門市臺灣事務
辦公室(下稱廈門市臺辦)舉辦(起訴書誤載為全國臺聯舉辦)
之「2019兩岸同胞中秋晚會」、「2019相聚廈門臺胞創業研
學營」;復於108年11月14日,率團前往大陸地區福建省武
夷山參加「全國臺聯2019年兩岸婚姻家庭茶文化產業研習班
」,並於課程間教導團員支持兩岸統一之政黨及候選人。被
告丙○○咸認率領陸配返陸旅遊接受思想教育將能提升其為統
促黨參選不分區立委之勝選機會,遂利用渠與廈門市臺辦關
條,與大陸地區之廈門遨遊旅行社合作,接續於108年10月2
8日至11月1日、同年11月11至15日臺北出發、高雄出發、同
年11月24至28日,以顯低於市場行情之價格舉辦「金廈五日
遊交流團」,親自帶團前往旅遊,並藉由優惠旅遊活動之誘
因,召募陸配或友人參加活動藉以擴大發展組織,及憑此取
得參加人員名冊與個人基本資料,並交由高偉、李佳等人在
大陸地區廈門市實施統戰之思想傳遞,被告丙○○則利用廈門
市臺辦提供旅遊補貼活動資源之機會,在臺擴大發展陸配組
織,迎合大陸地區對臺情蒐機構及統戰機構之需求,明顯危
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。
三、被告丙○○自發展組織時起,並無任何其他正當工作收入,均
利用上述方式自大陸地區對臺情蒐機構或相關統戰機構索取
款項,並累積存放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號12樓之2房屋即中華
婦聯會暨其居所內,供作發展組織之用。嗣108年12月18至2
2日在大陸地區廈門市旅遊團體旅客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2
時35分許,自金門搭乘華信航空AE1268號班機返抵臺北松山
機場後,在機場為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調查官以違反
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調查;被告丙○○於同日下午3時2分許,
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調查官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
發之搜索票,前往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號12樓之2即中華婦聯會
辦公處所兼其住居所執行搜索而當場查獲,且扣得現金新臺
幣(以下未標示幣別者均為新臺幣)40萬元等物。而該筆現
金40萬元部分係以銀行綁帶捆妥,顯係被告丙○○自他人處取
得,未能證明合法來源之整筆款項。因認被告2人就公訴意
旨二之㈠、被告丙○○就公訴意旨二之㈡及㈢所為,均涉意圖危
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,違反108年7月3日修正前國家安全
法第2條之1規定罪嫌(按:公訴意旨所述被告丙○○發展組織
行為之時間,係橫跨108年7月3日修正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
、第5條之1公布並施行之前、後,且上開規定之發展組織係
屬集合犯,是被告丙○○就公訴意旨二之㈠至㈢部分應係涉及意
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,為大陸地區違反108年7月3日
修正後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第1款規定罪嫌);被告丙○○就公
訴意旨二之㈣所為,係涉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,為
大陸地區違反108年7月3日修正後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第1款
規定罪嫌;就公訴意旨三關於獲取財產即現金40萬元部分,
則係犯108年7月3日修正後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1第9項對於參
加組織後取得財產未能證明合法來源罪嫌(按:國家安全法
嗣於111年6月8日修正公布全文20條,該次修正前國家安全
法第2條之1規定,條次變更為第2條,並為文字修正,且該
次修正前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1規定,條次變更為第7條,並
為文字修正);嗣公訴檢察官於110年3月15日準備程序中補
充被告丙○○於108年7月3日修法後為大陸地區主持、操縱及
指揮組織,亦可能涉犯主持、操縱及指揮中華婦聯會罪嫌等
語。
貳、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,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;不
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,應諭知無罪之判決,刑事
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、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再按認
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,須依積極證據,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
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,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,更不必
有何有利之證據(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(原)法定判例
意旨參照)。又按108年7月3日修正前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
之「發展組織」行為,係包含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、軍事
、黨務或其他公務機關或其設立、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
體提供機會,提供該機關、機構或團體之人員接觸、拉攏、
吸收新的對象,以期該新對象能夠同意該組織之設立目的;
所稱「發展組織」,指組織中之成員為該組織之成立目的,
對外接觸、招攬、吸收新的成員,以擴大組織中可用人力資
源而言,不以有刺探公務秘密等行為為其前提要件(最高法
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08號判決意旨參照),此於108年7月3日
修正後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第1款規定「發展組織」要件之
解釋,應無不同。
參、公訴人認被告2人涉有上開罪嫌,無非以被告2人之供述、證
人丁○○(即中華婦聯會原秘書長)、己○○(即中華婦聯會原副
理事長及執行長)、劉正偉、戊○○、甲○○、庚○○、陳怡如(即
喜鑽國際旅行社業務助理)之證述、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
司籌備處人民團體資訊管理系統查詢1紙、統促黨網頁截圖
資料2紙、中選會網站第10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
法委員選舉政黨申請候選人名單登記概況表乙份、中華婦聯
會106年5月北京訪問團手冊乙份、「106.5.8北京參訪發言
稿ok.doc」之檔案乙份、中華婦聯會106年10月15日、107年
12月1日工作計畫乙份、中華婦聯會106年5月20日復連字第1
060502002號函乙份、被告2人間微信對話紀錄截圖乙份、被
告丙○○持用手機內之參加「2017年港澳台青年菁英中華文化
研修班」課程表及照片乙份、被告丙○○之筆記本乙份、被告
丙○○持用手機內之參加「2018年上饒籍大陸新娘回娘家活動
」名冊、報名表及活動實施方案、「2019兩岸同胞中秋晚會
」、「2019相聚廈門臺胞創業研學營」、「全國臺聯會2019
兩岸婚姻家庭茶文化產業研習班」照片、被告丙○○與全國臺
聯成員李佳之微信對話紀錄報告乙份、被告丙○○與王正智微
信對話紀錄之截圖乙份、被告丙○○與證人甲○○微信對話紀錄
之截圖乙份、被告丙○○持用手機內之「假博士,人民要真相
(1120活動新聞稿)」、被告丙○○與黃信瑜微信對話紀錄之截
圖及活動照片乙份、中時新聞網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9
分許發布「赴教育部陳情 全民拔菜總部:拒絕假博士,人
民要真相」、同日下午4時5分許發布「拔菜總部要求蔡博士
學位證明」之新聞報導列印資料各乙份、法務部調查局109
年2月26日數位證據現場蒐證報告乙份、「2019年金廈+鼓浪
嶼+客家土樓文化交流之旅報名表」(2019.10.28-11.1)臺北
出發、(2019.11.11-11.15)臺北出發、(2019.11.11-11.
15高雄出發、(2019.11.24-11.28)臺北出發名冊各乙份、
被告丙○○之中華婦聯會所屬幹部辛○與大陸地區人士南岳陳
軍微信對話截圖乙張、微信聲音檔光碟乙份及臺北市調查處
勘驗微信對話之職務報告乙份、現場扣案之現金40萬元及法
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調查官職務報告暨扣案現金照片乙
份等為其論據。
肆、經查
一、被告丙○○及乙○○分別時任中華婦聯會理事長及秘書;被告丙
○○於103年間加入統促黨,復於同年11月3日成立統促黨女媧
黨部並任該黨部主委;被告丙○○於103年間參加馮滬祥在北
京市舉辦之兩岸婚姻家庭陸配回娘家活動,因而認識全國臺
聯副部長高偉,並陸續認識全國臺聯人員李佳、海協會之王
小兵及海峽兩岸婚姻家庭服務中心副主任楊文濤等人;被告
丙○○於108年11月22日,正式獲統促黨提名為該黨第10屆全
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候選人第3名後,即代表統促黨參加109年
選舉及競選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之事實,業據被告丙○○於調
詢及本院審理時供述(見108選他61卷一第48頁,109他2423
卷第16至17頁,109偵29919卷第131頁;本院訴卷二第130頁
,卷三第317頁)及被告乙○○於調詢、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供述
在卷(見109他2423卷第355、441頁,本院訴卷三第335至336
頁),並有全國性團體查詢結果、統促黨網頁截圖資料、中
選會網站第10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
黨申請候選人名單登記概況表在卷可稽(見108選他61卷二第
437至464頁)。是此部分事實,可以認定(按:公訴意旨一所
訴被告丙○○之犯行內容概為公訴意旨二內容之摘要,故以下
就公訴意旨一部分,分別於公訴意旨二之㈠至㈣之論述部分併
予說明)。
二、關於公訴意旨二之㈠認為:「被告丙○○與乙○○共同為大陸地
區對臺情蒐機構全國臺聯發展組織,並由被告丙○○指揮組織
成員蒐集法輪功等團體在臺活動訊息,進而回報予全國臺聯
,以拉攏大陸地區對臺情蒐機構,並期透過渠等之人脈及錢
脈發展組織,而危害國家安全」部分,說明如下:
㈠被告2人之答辯暨被告丙○○之辯護人辯護意旨如下:
⒈訊據被告丙○○固坦承其製作、撰擬或要求共同被告乙○○撰擬
公訴意旨二之㈠所述文件;接受全國臺聯提供之補助,受邀
於000年0月間前往北京市參訪;出席「2017年港澳台青年菁
英中華文化研修班」等節,惟堅決否認有何意圖危害國家安
全或社會安定,違反108年7月3日修正前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
1規定(或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,為大陸地區違反10
8年7月3日修正後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第1款規定)之犯行,
辯稱:撰寫「希望祖國能夠對在臺的大陸籍人摸底」等文件
的目的,是我認為要改善在臺的陸配處境,可以努力的方向
有這些,這些文件不是北京訪問團手冊,不是為了該訪問活
動寫的,這些文件是我自己寫起來,沒有給任何單位,也沒
有做任何運作,只是我自己的工作稿;當時大陸那邊提供補
助的主題是陸配回娘家,這種到當地的食宿都是邀請單位會
負責;全國臺聯並不是情報蒐集機關,而是在大陸的臺二代
;北京參訪發言稿在我的電腦應該可以發現各種不同的版本
,我在思考的時候存檔過很多次,但這個發言稿沒有印出來
,我也沒有發給與談的各位,也沒有講出的機會,對方是想
要瞭解陸配在臺灣的生活,發言稿裡面提到要作陸配人口普
查,只是要讓陸配相互聯繫幫助,陸配參政也是維護自己權
益的重要手段,此外我也建議要對陸配的單親子女扶助等等
;北京訪問團手冊是給參加活動的團員,當時有舉行座談會
,成員有我們的團員及對方海峽兩岸婚姻家庭服務中心的人
;「中華婦聯會106年10月15日工作計畫」是要交給內政部
的,每年要做的事情都要寫工作計畫報備;106年底我有參
加「2017年港澳台青年菁英中華文化研修班」,這個活動不
是全國臺聯安排的,這個研修班是大陸的中華文化學院舉辦
的活動,是我自己花錢去參加,跟全國臺聯或高偉都沒關係
,我也沒跟高偉、李佳或國臺辦拿過錢;我講的落地招待是
他們要辦一個姊妹回娘家的活動,我們就自己買機票組團回
娘家,但食宿是對方招待,這種活動有時我們會跟內政部報
告,說明去年幾月份有參加回娘家活動,這種回娘家活動有
時是對方的某個國臺辦或全國臺聯辦理,至於對方的經費從
那裡來我不知道,對方如果要組團,會發公告說他們需要幾
個人、從家裡出發到落地的費用是我們要自己負擔,落地之
後就會有落地接待,但也許是購物團或其他經費我就不知道
了;我不可能把陸配的電話、家庭狀況提供給全國臺聯,也
不會做普查的資料,我也沒有指示己○○蒐集法輪功的資料回
報給大陸地區對臺情蒐機構等語。其辯護人辯以:丙○○於10
6年5月20日致全國臺聯感謝函,係對全國臺聯(民間組織)
所發,雖有「要求協會同仁,盡速展開有關作業」之語句,
但所稱「有關作業」,均係對陸配服務之項目,並無接受大
陸地區資助及操控之意思;丙○○參加之「2017年港澳台青年
菁英中華文化研修班」,純屬兩岸文化交流;「通過婦女聯
合會把臺灣38萬陸配姊妹凝聚起來,在兩岸交流發揮紐帶作
用」,為内部工作方向,並非全國臺聯指示,退一步言,縱
該工作方向為全國臺聯指示(非事實),亦屬正面方向,有
助兩岸和平穩定,絲毫不影響「國安」;並無證據證明被告
丙○○有暗將在臺陸配基資、電話、家庭狀況、收入、住址等
訊息提供臺聯運用之行為等語。
⒉訊據被告乙○○固坦承依丙○○要求而撰擬「106.5.8 北京參訪
發言稿」及「中華婦聯會106年10月15日工作計畫」之事實
,惟堅決否認有何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,違反108
年7月3日修正前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規定之犯行,辯稱:丙
○○委託我寫什麼樣的文稿,然後提供資料,我就寫給她,交
給她之後她如何應用我並不知道;印象中丙○○有叫我寫北京
參訪發言稿,她有提供這些內容讓我寫;「中華婦聯會106
年10月15日工作計畫」這個章不是我蓋的,我只負責文字稿
,這些內容我好像有整理過;我幫丙○○寫這些文稿,就我的
認知,我不覺得是在幫大陸做事,我只是在幫弱勢的陸配做
事;文字工作是我唯一的專長,因為看到丙○○對於陸配很用
心,我才以很低廉的稿費協助她們整理這些文件,我不曉得
這樣就變成我可能涉嫌背叛中華民國,我無法接受等語。
㈡被告丙○○於000年0月間製作「希望祖國能夠對在臺的大陸籍
人摸底」等文件;被告丙○○接受全國臺聯提供之補助,並受
海峽兩岸婚姻家庭服務中心副主任楊文濤之邀請,而於000
年0月間與戊○○、丁○○等陸配參訪北京市;被告丙○○指示被
告乙○○撰擬「106.5.8 北京參訪發言稿」;被告丙○○向楊文
濤提示「中華婦女聯合會北京訪問團手冊」;被告丙○○於10
6年5月20日以中華婦聯會名義寄發婦聯字第1060502002號函
予全國臺聯;被告丙○○指示被告乙○○撰擬「中華婦聯會106
年10月15日工作計畫」;被告丙○○自106年11月29日起至同
年12月3日止,出席大陸地區中華文化學院舉辦之「2017年
港澳台青年菁英中華文化研修班」,並取得結業證書,且其
筆記本載有「通過婦女聯合會把臺灣38萬陸配姊妹凝聚起來
,在兩岸交流發揮橋梁、紐帶作用」等語之事實,業據被告
丙○○於調詢、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(見109選偵8卷第2
9至32頁,109他2423卷第17至20、239至240頁,109偵29919
卷第117至120頁;本院訴卷二第52、130至132頁,卷三第32
3至326頁),暨被告乙○○於調詢、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供述在
卷(見109他2423卷第358、442頁;本院訴卷二第400頁,卷
三第339至342、345至346頁),核與證人即桃園市中華婦女
聯合協進會理事長戊○○於調詢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(見109他
2423卷第121至125頁,本院訴卷三第174至177頁)、證人即
原中華婦聯會秘書長丁○○於調詢及偵訊時之證述大致相符(
見109他2423卷第196、203、253、255至256頁),並有「中
華婦聯會106年10月15日工作計畫」(見108選他61卷二第325
至327頁)、中華婦聯會106年5月20日婦聯字第1060502002號
函、「希望祖國能夠對在臺的大陸籍人摸底」等文件(見109
選偵8卷第77、89至107頁)、「中華婦女聯合會北京訪問團
手冊」、「106.5.8 北京參訪發言稿」(見109他2423卷第33
至48頁)、「2017年港澳台青年菁英中華文化研修班」課程
表、照片及被告丙○○之筆記本在卷可稽(見109偵29919卷第4
91、503至511、529頁)。是此部分事實,可以認定。
㈢被告丙○○於000年0月間製作標題為「希望祖國能夠對在臺的
大陸籍人摸底」等文件,固如前述。然被告丙○○辯稱:上開
文件沒有給任何單位,也沒有做任何運作,只是我自己的工
作稿等語,且卷內並無證據足證公訴意旨所指:被告丙○○係
為爭取全國臺聯等涉臺單位之經費及政策支持其在臺灣發展
陸配組織,而撰寫上開文件,進而要求全國臺聯給予資源及
資金幫助,且全國臺聯見聞上開文件後,遂協助被告丙○○在
臺灣發展中華婦聯會等節,自難認被告丙○○因此有何為全國
臺聯等大陸地區對臺情蒐機構發展組織之情。
㈣被告丙○○接受全國臺聯提供之補助,並受海峽兩岸婚姻家庭
服務中心副主任楊文濤之邀請,而於000年0月間與戊○○、丁
○○等陸配參訪北京市等節,固如前認;被告丙○○指示被告乙
○○撰擬之「106.5.8 北京參訪發言稿」載有「……"團結一切
可以團結的力量,調動一切可以調動的因素"做為促進兩岸
統一的急先鋒,為中華民族的統一大業而努力。」「……期盼
早日重回祖國懷抱。」「……『中華婦女聯合會』誓言扮演『娘
家』角色,肩負起實質照顧在臺30多萬陸配姊妹們的重責,
在黨中央的領導下,以務實的規劃與腳步,統合陸配姊妹們
的團結力量,為實現大中華和平統一的目標做出貢獻。」「
今天的臺灣,彷彿進入戰國時代,政黨林立,民間社團複雜
混亂……我僅(按:為『謹』之誤載)代表我們中華婦女婦合會向
祖國陳情……」「最後對陸配工作的政策建議:一、在臺灣進
行全面陸配人口普查……九、為年滿18歲的臺灣孩子,在大陸
名城舉辦成年禮,強化民族認同。十、栽培能幹可靠能幹陸
配,進軍臺灣政壇,爭取陸配家庭權益,壓制臺獨氣焰。」
等內容(見109他2423卷第43至44頁);被告丙○○向楊文濤提
示之「中華婦女聯合會北京訪問團手冊」關於簡介中華婦聯
會之成立宗旨部分,載有「四、我們追求的願景 結合每1位
在臺陸配姊妹,發揮如種子般的效應,落地生根,教育自己
的子女,影響自己的夫婿、家人、親友、街坊鄰居,達成兩
岸和平的使命與目標。」關於被告丙○○之「心語」部分,則
載有「祖國,我的母親,您生我,養我,教我,從苗子長大
成樹,而後,我去到海峽彼岸,寶島臺灣……再次撲進母親的
懷裡,重溫日夜思念的那愛,那暖和滿滿幸福。」及該手冊
末頁記載「中華一統 兩岸雙贏」等內容(見109他2423卷第3
3至41頁)。惟查,被告丙○○辯稱:我沒有將「106.5.8 北京
參訪發言稿」發給與談的各位,也沒有講出的機會等語,是
被告丙○○於上開參訪北京市時有無發表上開發言稿?該發言
稿之內容是否僅屬其個人之思想內容?已非無疑;況被告丙
○○即使指示被告乙○○撰擬「106.5.8 北京參訪發言稿」,甚
至於該參訪時發表、提示前揭「106.5.8 北京參訪發言稿」
及「中華婦女聯合會北京訪問團手冊」之內容,然此至多僅
屬宣言、期盼、建議或個人意向之表達,尚與發展組織之行
為有間。
㈤被告丙○○於000年0月間參訪北京市後,雖於同年5月20日以中
華婦聯會名義寄發婦聯字第1060502002號函予全國臺聯,該
函表示:「『中華婦女聯合會』率近20位成員赴京,承各位領
導殷勤垂詢姊妹在臺生活……回臺後,依據領導們之指示,建
華隨即要求協會同仁,盡速展開有關作業……」等語(見109選
偵8卷第77頁)。然該函所謂「依據領導們之指示」,其指示
內容為何?又所謂「盡速展開有關作業」,係展開何種作業
?暨被告丙○○是否確已要求中華婦聯會之成員實際展開何種
作業?因上開函文內容語焉不詳,且尚乏證據可佐,自難由
此遽認被告丙○○有何接受大陸地區資助及操控而為其發展組
織之情。
㈥依被告丙○○指示被告乙○○撰擬之「中華婦聯會106年10月15日
工作計畫」,雖其中之「年度目標」載有「……共同為推動兩
岸關係和平發展、經濟繁榮,提升兩岸婦女之國際地位,復
興中華民族統一大業貢獻力量」,及其中之「工作方案」記
載:「⒋進行詳盡在臺陸配人口普查:由於臺灣施行個資法
,造成本會欲詳實建立在臺陸配人口普查工作上的困難,未
來除繼續設法尋求臺灣相關部門協助以及透過本會各地姊妹
加強查訪之外,亦將正式發函請求大陸有關單位大力協助,
提供來臺陸配名單。」等語(見108選他61卷二第325至327頁
) 。然此至多僅屬目標、計畫之表達,並無證據可佐被告丙
○○依此有何進一步之實際作為,更難即認被告丙○○有何公訴
意旨所稱以集體領導、分工合作之模式,而為組織發展之情
。
㈦被告丙○○出席前述「2017年港澳台青年菁英中華文化研修班
」之課程題目雖包括「中國共產黨與中華民族偉大復興」、
「十九大輔導報告」、「中華文化的核心要義:大一統」、
「"一國兩制"的歷史文化基礎和法理依據」(見109偵29919
卷第491頁),且被告丙○○取得結業證書,其筆記本並載「通
過婦女聯合會把臺灣38萬陸配姊妹凝聚起來,在兩岸交流發
揮橋梁、紐帶作用」等語。惟查,被告丙○○辯稱:這個活動
不是全國臺聯安排的,是我自己花錢去參加的等語,卷內復
無證據足證被告丙○○係受全國臺聯安排而出席該研修班,或
上開筆記所載內容為全國臺聯指示被告丙○○之工作方針等節
,是被告丙○○即使藉該研修課程而深化共產主義及統一思想
,亦屬其個人之學習範疇,難認與發展組織有何關聯。
㈧公訴意旨雖泛稱:被告丙○○於106年12月3日完成上開訓練,
並取得結業證書後,即在高偉、李佳等指導下,利用大陸地
區各省市臺聯資源在臺主持、發展中華婦聯會,並經常以婚
姻家庭主題,誘吸陸配赴陸活動,而暗將在臺陸配基資、電
話、家庭狀況、收入及住址等訊息提供臺聯運用,以達成全
國臺聯「對臺陸配全面人口普查」目標,且利用陸配返陸期
間,對之進行思想教育課程及座談,為中共推動「兩岸統一
、一國兩制」等對臺政策等語。惟查:
⒈上開公訴人所指,業為被告丙○○否認,且公訴意旨就此部分
並未具體指明被告丙○○於何時、如何依高偉、李佳等人之指
導,利用那些省市臺聯之何種資源,而為大陸地區如何在臺
主持、發展中華婦聯會?於何時、以婚姻家庭主題,誘吸那
些陸配赴陸活動?於何時、以何方式,將那些在臺陸配之基
資、電話、家庭狀況、收入及住址等訊息提供那一臺聯運用
,以達成全國臺聯「對臺陸配全面人口普查」目標?於何時
利用陸配返陸期間,對那些陸配進行思想教育課程及座談,
為中共推動「兩岸統一、一國兩制」等對臺政策?等節,暨
其分別所憑之具體證據為何,已難認有據。
⒉況依被告乙○○於本院審理時供稱:中華婦聯會或丙○○本人沒
有去做陸配在臺灣的人口普查,她實際上的人力沒辦法去完
成這個事情等語(見本院訴卷三第353頁),核與證人戊○○於
調詢時證稱:丙○○沒有要我對在臺陸配進行普查,也沒有要
我提供名單等語(見109他2423卷第126頁),及證人己○○於調
詢時證稱:丙○○沒有要求我對在臺陸配進行普查等語相符(
見109他2423卷第163頁),是公訴意旨所謂:被告丙○○暗將
在臺陸配基資、電話、家庭狀況、收入及住址等訊息提供臺
聯運用,以達成全國臺聯「對臺陸配全面人口普查」目標等
節,亦非無疑。
㈨公訴意旨又認:被告丙○○指示中華婦聯會會員己○○等人蒐報
法輪功在臺活動訊息,並將之回報予大陸地區對臺情蒐機構
,以利該等單位掌握異己份子之動向等語,雖經證人己○○於
調詢、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稱:106年由姐妹們推選我擔任
副理事長,之前也有掛名執行長,但執行長只是丙○○口頭稱
的,並不是正式的職位;我記得於106年間在中華婦聯會的
辦公室,當時有個成員聊天提到法輪功的問題,丙○○主動表
示若我們成員有發現法輪功份子活動的照片,可以想辦法把
照片拍下來傳給她,至於丙○○蒐集這些照片的目的我並不清
楚等語(見109他2423卷第158、164、266至267頁,本院訴卷
三第217至218、221、224頁)。然證人己○○證述丙○○於106年
間曾要求中華婦聯會成員蒐集法輪功份子活動照片乙節,業
據被告丙○○否認,卷內復無其他證據可佐,尚難逕採;況被
告丙○○即使有此行為,亦僅屬資訊之蒐集,與發展組織之行
為,尚屬有間,且卷內並無證據證明其目的為何?是否確有
中華婦聯會成員因而蒐集法輪功份子活動照片並提供被告丙
○○?被告丙○○是否將之回報大陸地區對臺情蒐機構?等節,
是公訴意旨所指情節,仍屬有疑。
三、關於公訴意旨二之㈡認為:「被告丙○○為大陸地區對臺情蒐
機構北京市臺辦發展組織,並操縱中華婦聯會之運作,且親
自及指揮組織成員蒐集臺獨等資訊,並回報予北京市臺辦,
以宣揚大陸地區對臺理念,且對異己者予以打壓、抑制,而
危害國家安全」部分,說明如下:
㈠訊據被告丙○○固坦承其認識北京市臺辦調研員王正智,並以
微信與王正智聯繫;中華婦聯會受王正智協助舉辦「000000
00新春聯誼慶祝活動」,並撰擬感謝函予王正智;透過趙宇
輝取得經費補助「中華婦聯會2019年歡慶母親節活動」;於
000年0月間以微信與王正智就關於劉正偉、黃捷之事件資訊
有所聯繫等節,惟堅決否認有何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
定,違反108年7月3日修正前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規定(或意
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,為大陸地區違反108年7月3日
修正後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第1款規定)之犯行,辯稱:我與
王正智沒有任何上下隸屬關係,我也沒有在臺負責蒐集臺獨
人士資訊的業務,王正智沒有提供我金錢或補貼資源,也沒
安排別人捐錢給中華婦聯會;這些是很平常的私下交流,王
正智只是介紹他認識的人給我認識,我們要辦新春聯誼藝文
活動需要場地及費用,所以他介紹人給我認識,但我實際上
沒有跟這些人聯繫,因為王正智介紹他認識的書法家送一些
春聯給我,所以我寫了感謝函;關於兒童慈善基金會的領導
,是王正智自己的想法,後來也沒有這樣的人聯繫我;關於
歡慶母親節活動部分,是落地後對方提供接待,當次的人數
約有30幾個人,我們在臺灣頒獎,之後招待她們去北京市,
共5天4夜,經費是透過趙宇輝取得補助的,方式就是我們寫
好企劃,他們覺得這個活動有價值願意贊助,就用兩岸交流
的名義邀請我們到大陸去;在微信對話中,王正智曾拿1篇
劉正偉的文章問我有沒有道理,要我提供劉正偉是誰的資料
給他,還說可以發動姊妹檢舉在大陸撈錢的臺獨份子,這些
都是私人的閒聊,我有將我搜尋到的內容傳給王正智,他有
想知道的事情,我就利用網路搜尋,因為王正智看不到臺灣
的臉書,我就幫他這個忙,但我沒有撰寫「請大家協助檢舉
綠蛆」的文字並附上劉正偉的臉書連結;黃捷的部分,是王
正智的一個臺灣朋友傳給他,王正智問我知不知道,我不知
道,就上網查詢,發現真的有這麼一件事,就把新聞報導傳
給王正智等語。其辯護人則以:丙○○固有安排中華婦聯會會
員至大陸旅遊,但絕非受王正智指導,亦無現金轉交之情事
;「00000000新春聯誼慶祝活動」為中華婦聯會主辦之活動
,丙○○因與王正智為友人關係,將致詞稿、採訪單位、相關
新聞報導傳送王正智,乃供其參考,所謂「批示」,並非事
實;所謂丙○○以實際行動貫徹落實習主席告臺灣同胞書重點
内容,並無實證;所謂中華婦聯會實係由北京市臺辦所掌控
及提供資金,均無實證;王正智固於「微信」上書有「請大
家協助檢舉綠蛆」、「請檢文章仇恨言論」等文字,但丙○○
並無轉發予任何人,亦無要求組織成員依照王正智指示尋找
發表臺獨言論者等語置辯。
㈡公訴意旨認為:被告丙○○與北京市臺辦調研處調研員王正智
自000年00月間起,即透過微信密切聯繁,且由王正智指導
被告丙○○在臺灣發展組織、推動相關統戰工作,並以現金轉
交、安排廈門地區旅行社全程落地接待中華婦聯會所招攬之
陸配成員,並以補貼資源,或安排第三人捐贈等方式,提供
被告丙○○活動經費,以利其在臺灣運作及組織團體等語,雖
據提出被告丙○○與王正智間之微信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在卷為
據(見109他2423卷第83至115頁)。然上開公訴人所指,業據
被告丙○○否認,且由上開對話紀錄固然可證被告丙○○與王正
智密切聯繫之情,然檢察官並未具體指出被告丙○○係於何時
、如何由王正智指導而在臺灣發展組織、推動相關統戰工作
?王正智係於何時、如何以現金轉交、安排廈門地區旅行社
全程落地接待中華婦聯會所招攬之陸配成員,並以補貼資源
,或安排第三人捐贈等方式,提供被告丙○○活動經費,以利
其在臺灣運作及組織團體?等節,暨其分別所憑之具體證據
為何,已難認有據。
㈢舉辦「00000000新春聯誼慶祝活動」、「中華婦聯會2019年
歡慶母親節活動」活動及關於兒童慈善基金會領導部分
⒈依被告丙○○與王正智間之微信對話紀錄,顯示:⑴關於中華婦
聯會舉辦之「00000000新春聯誼慶祝活動」(正式活動名稱
為「2019"愛我中華"海峽兩岸新春聯歡會」)部分,王正智
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34分許以微信傳送該活動之新聞稿
予被告丙○○參考、於000年0月0日下午5時18分許傳送「丙○○
201918致辭(3).doc」之檔案予被告丙○○、於同年月4日上午
某時向被告丙○○表示:「這是中評社臺北記者,安排他去報
導!你們主動聯繫他。爭取安排幾位陸配接受專訪!」及於
同年月9日上午10時33分許向被告丙○○表示:「給他們提供
稿子,還會有後續報導!」等語,嗣被告丙○○於同年月11日
上午6時58分許,傳送內容為「感謝函 感謝北京市臺辦王正
志處長在我會舉辦2019"愛我中華"新春聯歡會大型活動最困
難時伸出援手全力協助,讓活動順利舉辦,圓滿成功。特以
此函聊表謝意。中華婦女聯合會 2019年1月10日」之感謝函
草稿予王正智,並表示:「內容這樣可以嗎?」「請修正」
等語,王正智於同日上午10時41分許回覆:「不這樣發,按
我寫稿發」,被告丙○○旋回以:「好的」、「你寫給我」、
「我等您的文稿」,王正智復於同日上午11時28分許表示:
「附上對民革北京市委,艾奇志等人的感謝函!」等語;⑵
關於兒童慈善基金會領導部分,王正智於108年1月11日某時
表示:「我後天與兒童慈善基金會領導見面,談如何支持你
」,嗣被告丙○○於同日下午5時19分許回以:「太好了,感
恩您」等語;⑶關於「中華婦聯會2019年歡慶母親節活動」
部分,被告丙○○於108年2月14日上午10時8分許傳送關於該
活動之檔案予王正智,並於同時12分許表示:「處長早安好
!母親節活動計畫書初稿寫好,請您審核,希望臺灣與北京
前後舉辦」,王正智於同年月18日上午10時43分許表示:「
北京市臺聯的趙宇輝部長,我們是好朋友!已表態願意支持
合作!你把想法先與他說!」被告丙○○於同日上午11時19分
許傳送「2019母親節--海峽兩岸優秀母親北京授獎典禮」之
計畫予王正智,其中關於「活動籌備」部分載有:「一、我
們擬組織獲獎母親以及演員工作人員50-100人前往北京。以
下事項需要各位領導協助安排:①協助落地接待②協助安排活
動場地③協助邀請各單位領導出席頒獎(各省相關領導)④協
助安排授獎獎品⑤協助安排拜訪(國臺辦、統戰部、全國婦
聯、全國臺聯、民政部、民革等部門座談) 以實際行動貫
徹落實習主席(告臺灣同胞書)重點內容。」等語,此有該等
對話紀錄在卷足憑(見109他2423卷第85至101頁)。又依被告
丙○○與高偉間之微信對話紀錄,顯示被告丙○○於108年2月14
日上午10時8分許,傳送「中華婦聯會2019年歡慶母親節活
動」之計畫書初稿予高偉,並表示「部長早安好!母親節活
動計畫書初稿寫好,請您審核,希望臺灣與北京前後舉辦」
等語,此有該對話紀錄附卷可參(見109他2423卷第75頁)。
而被告丙○○分別與王正智、高偉間有上述對話內容之事實,
亦據被告丙○○於調詢、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(見109他
2423卷第24至25、240頁,109偵29919卷第124頁,本院訴卷
二第132、360頁)。是此部分事實,可以認定。
⒉依前揭對話紀錄內容,雖可認被告丙○○就舉辦中華婦聯會之
「00000000新春聯誼慶祝活動」及「中華婦聯會2019年歡慶
母親節活動」,前者有受王正智、後者則有受王正智、趙宇
輝及高偉等人指導、協助之情,然衡諸被告丙○○之政治理念
係主張兩岸統一,此有前述其指示被告乙○○撰擬之「106.5.
8 北京參訪發言稿」內容可稽,則其因政治理念及主張而與
大陸地區機構或人士親近友好,且易受到大陸地區有相同目
標之機構、人員之支持甚或取得優惠資源,不難理解,然本
案並無證據足證被告丙○○於舉辦上開活動時有何為北京市臺
辦「接觸、拉攏、吸收新的對象,以期該新對象能夠同意該
組織之設立目的」之發展組織行為。又卷內並無證據證明王
正智實際上已請所稱兒童慈善基金會領導支持被告丙○○,故
公訴意旨認為:王正智親自與兒童慈善基金會負責人接洽,
及協助提供被告丙○○活動經費,以利在臺灣發展組織等語,
亦難採信。從而,尚難僅憑上開事證,遽認被告丙○○所屬中
華婦聯會即係由北京市臺辦掌控,並利用舉辦活動方式提供
資金,以掩護發展組織之資金來源及流向,幫助及指揮被告
丙○○在臺發展組織等節。
㈣劉正偉事件部分
⒈依被告丙○○與王正智間之微信對話紀錄,顯示:王正智於108
年8月7日某時,傳送我國國人劉正偉撰寫標題為「兩岸關係
的美國因素」網路文章予被告丙○○,並表示:「你看看這篇
文章怎麼樣?在理嗎」,嗣於同日下午5時46分許表示:「
可否把這人姓名,真實身分,以及廣西哪所高校聘他,告訴
我!」被告丙○○回以:「好的」,王正智復於同時59分許表
示:「可以發動你的姊妹檢舉在大陸撈錢的臺獨分子,讓他
們承擔不利後果!」被告丙○○旋即傳送劉正偉之臉書頁面截
圖予王正智,王正智再於同日下午6時11、21分許依序分別
表示:「到底是哪所公立大學?大學名稱要知道很快就讓滾
!」「那讓廣西查,需要很長時間,查著了,學校也不會承
認聘用,而會偷偷辭退了事!」被告丙○○遂於同日下午6時2
7分許回覆:「有人提起廣西師大」,王正智旋回覆:「好
呀!我問問」,又王正智於同年月0日下午5時7分許表示:
「那個臺獨分子從哪來還得回哪去!等著瞧!」被告丙○○則於
同日下午5時12分許對此表示:「贊」,嗣傳送含有:「請
大家協助檢舉綠蛆」、「請檢文章仇恨言論」之文字及臉書
連結網路位址之訊息予王正智,此有該對話紀錄在卷足憑(
見109他2423卷第103至109頁),而被告丙○○與王正智有上述
對話內容之事實,亦據被告丙○○於調詢及本院審理時供述在
卷(見109他2423卷第25至26頁,本院訴卷二第130至131、36
0至361頁)。又證人劉正偉於108年8月2日經百色學院簽約聘
任為該學院之副教授,並預計於同年9月1日起正式任教,然
百色學院文學傳播學院院長黃雪婷於同年0月00日下午5時47
至53分許以微信向劉正偉表示:「劉老師:因上級相關部門
審查未通過,不批准學校錄用您,非常遺憾」、「具體原因
沒跟我說(可能在我的層面不便知道),上級相關部門給學校
覆函"不建議錄用"」等語,通知劉正偉不予錄用之事實,業
經證人劉正偉於調詢及偵訊時證述在卷(見109他2423卷第33
9至341、423至425頁),核與證人劉政偉與黃雪婷間之微信
對話紀錄相符(見109他2423卷第429頁)。是以,該等事實均
堪認定。
⒉互核前揭被告丙○○與王正智間之對話時間、內容,以及劉正
偉先經百色學院約聘,後又遭通知不予錄用之時間及理由,
雖可推論劉正偉事後遭百色學院通知不予錄用,可能係因被
告丙○○依王正智之要求而提供劉正偉之相關資訊,以及王正
智之干涉、介入所致;惟被告丙○○協助王正智蒐集劉正偉之
臉書頁面等公開資訊並提供予王正智,僅屬被告丙○○與王正
智間之互動,尚與發展組織之行為有間。至於被告丙○○雖傳
送含有:「請大家協助檢舉綠蛆」、「請檢文章仇恨言論」
之文字及臉書連結網路位址之訊息予王正智;然依證人戊○○
於調詢時證稱:我現在當場檢視我手機微信群組内容,丙○○
於108年8月9日前後均未發送任何訊息給我等語(見109他242
3卷第127頁),及證人己○○於調詢時證稱:我沒有印象有看
過丙○○於108年8月9日傳送「請大家協助檢舉綠蛆,謝謝喔
」、「請檢文章仇恨言論」訊息等語(見109他2423卷第165
頁),且卷內並無證據可證明被告丙○○亦將上開內容之訊息
轉發公訴意旨所稱組織成員,並要求組織成員依照王正智指
示尋找發表臺獨言論者之情,從而,公訴意旨據此進而認為
:被告丙○○均係經由王正智操縱、指揮及分派組織成員之任
務等節,自非無疑。
㈤黃捷事件部分
⒈依被告丙○○與王正智間之微信對話紀錄,顯示:王正智於108
年8月19日上午11時19、29分許,依序表示:「……高雄市議
員時代力量黃捷的老娘,在大陸賣臺灣茶葉大賺人民幣,用
賺大陸的人民幣支持她女兒在臺灣搞臺獨,大家呼籲老共:
讓黃捷的老娘回臺賣茶葉!!」「那你可否把黃捷老娘在廈
門賣普洱茶相關情況反應一下,以統促黨名義也行!她娘叫
什麼名字,茶葉店名?還有其他什麼臺獨言論?要有證據!
抓緊」,被告丙○○則於同日上午11時34分許回以:「好的」
等語,嗣於同日晚間10時49分許傳送2則關於黃捷之新聞報
導影音檔案予王正智,此有該對話紀錄在卷足憑(見109他24
23卷第109至111頁),而被告丙○○與王正智有上述對話內容
之事實,亦據被告丙○○於調詢及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(見109
他2423卷第26、28頁,本院訴卷二第133頁),是此部分事實
,可以認定。
⒉依前揭對話紀錄內容,雖可認被告丙○○依王正智要求而蒐集
及提供關於黃捷之新聞報導影音檔案予王正智之情,然此僅
屬被告丙○○與王正智間之互動,尚與發展組織之行為有間。
又該新聞報導影音檔為任何人於網路上均可搜得之公開資訊
,即使係大陸地區人士亦可透過突破網路審查(即俗稱「翻
牆」)之方式取得,難認被告丙○○上開行為,有何公訴意旨
所認:以此方式持續深化、滲透與掌握我國內各階層人士,
足生危害於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之情。
四、關於公訴意旨二之㈢認為:「被告丙○○為擴大發展組織,爭
取大陸地區統戰機構各方金援,依大陸地區之臺灣同學會指
示,於總統大選期間發動陳抗活動,擴大渲染總統候選人蔡
英文學歷造假爭議,藉由群眾活動擴大召募成員參加組織,
並領取臺灣同學會之金援以利發展組織,而危害國家安全」
部分,說明如下:
㈠訊據被告丙○○固坦承其認識黃信瑜,並接受黃信瑜匯款以製
作抗議蔡英文總統學歷造假活動用之上衣,並將上衣交付盧
朝財等節,惟堅決否認有何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,
違反108年7月3日修正前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規定(或意圖危
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,為大陸地區違反108年7月3日修正
後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第1款規定)之犯行,辯稱:我沒有受
黃信瑜的指示散布假訊息,據我所知黃信瑜也是到外國求學
的博士,他們自己的朋友圈有認為蔡英文的博士論文是假的
,當時已有其他團體發起活動,這個跟中華婦聯會無關,我
送了一些衣服過去,我也有以個人身分穿上那件衣服,在場
並無中華婦聯會的成員,我不知道臺灣同學會這個組織,我
只是認識黃信瑜,他是大陸的教授,他匯款給我只是表示他
本人支持這個活動,並且願意贊助衣服的經費,我後來將衣
服交給盧朝財,但他不是我聯繫來的,他是透過黃信瑜跟我
聯絡的;我有從黃信瑜那邊收到新聞稿,他有叫我發給彭文
正、年金改革聯盟、軍公教聯盟,但我後來沒發;108年11
月20日的活動是在我參選前,當天我有去教育部、總統府前
面,但沒去中選會,人都不是我帶去的,我知道那邊有人在
抗議,我去看一下而已,我也沒有在群組裡面揪人去等語。
其辯護人辯以:黃信瑜為居住大陸之臺胞,係平民身分,為
親藍人士,見臺灣與論對蔡英文之博士論文多所質疑,並支
持反蔡活動,乃請丙○○代向廠商訂製於遊行時所穿著之T恤1
,000件,共計12萬5,000元,依當時匯率計算,折合人民幣
為2萬9,761元,黃信瑜乃將該款以整數人民幣3萬元匯入丙○
○之帳戶,並非為丙○○在臺發展組織之用;108年11月20日之
集會遊行,並非丙○○率領,況集會遊行為人民基本權利,並
不違法,選舉期間乃正常活動,所稱利用不實訊息影響總統
選情、嚴重危害選舉秩序,實乃欲嫁之罪等語。
㈡被告丙○○透過「路平」結識臺灣同學會副會長黃信瑜,嗣被
告丙○○於108年7月24日上午8時20分許,以微信向黃信瑜表
示:「黃教授早安好!」「請您對發起六都參選2020區域立
委提出寶貴的建議」,黃信瑜於同日上午9時31分許回以:
「何大姊:目前想到的,尚未成熟,供參考 一、競選宣言…
…兩岸一家親、團結為和平、陸配要人權、立法六改四。二
、六都海選……」「另外,參選保證金,我也會幫忙尋求臺商
支持」等語;被告丙○○與黃信瑜於108年11月2日進行討論,
黃信瑜告知被告丙○○以蔡英文總統博士學歷造假之議題,於
總統選舉前舉辦活動抗議,並建議被告丙○○訂製印有抗議標
語之上衣及動員民眾上街,被告丙○○若允諾執行,將向臺灣
同學會會長爭取贊助衣服、面具及印製抗議標語之A4紙張,
被告丙○○應允之;黃信瑜於108年11月9日由大陸地區中國農
業銀行帳戶匯款人民幣3萬元至被告丙○○名下廈門銀行帳號0
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,黃信瑜並以微信與被告丙○○討
論於同年月20日發動抗議蔡英文總統博士學歷造假之活動,
並於同年月00日下午3時33分許以微信就被告丙○○傳送之「2
019.11.20拒絕假博士,人民要真相!」之新聞稿內容提出
修改建議,復於同年月12日晚間8時43分許以微信向被告丙○
○表示:「可以一併請拔菜發給以下人員 彭文正……年金改革
聯盟,軍公教……」等語,嗣被告丙○○交付抗議上衣予全民拔
菜總部總司令盧朝財供上開抗議活動使用;被告丙○○於108
年11月20日前往教育部及凱達格蘭大道參與抗議蔡英文總統
博士學歷造假活動;另王正智於108年10月3日至同年00月00
日間某日,以微信傳送標題為「龐建國》監院要查小英學位
」文章予被告丙○○,並於同年00月00日下午5時55分許向被
告丙○○表示:「可以邀請相關學者到場助陣,以便面對媒體
!」「張總裁要在關鍵時刻出手馳援哦」、「可以讓八百壯
士予以配合策應」及「還有軍公教人員也會參與」等語之事
實,業據被告丙○○於調詢及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(見109偵29
919卷第125至129頁,本院訴卷二第131、133、361至362頁)
,並有被告丙○○與王正智間之微信對話紀錄翻拍照片(見109
他2423卷第113頁)、被告丙○○與黃信瑜間之108年11月2日對
話錄音譯文、「拒絕假博士,人民要真相!(1120活動新聞
稿)」、中時新聞網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9分許發布「赴
教育部陳情 全民拔菜總部:拒絕假博士,人民要真相」、
同日下午4時5分許發布「拔菜總部要求蔡博士學位證明」之
新聞報導及被告丙○○與黃信瑜間之微信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在
卷可稽(見109偵29919卷第641至652、721至724、753、765
至769頁),是此部分事實,可以認定。
㈢惟查,被告丙○○雖向黃信瑜徵詢參選建議,黃信瑜並表示就
被告丙○○之參選保證金,其會幫忙尋求臺商支持等語,然並
無證據證明黃信瑜事後確有為被告丙○○尋求那些臺商支持並
贊助參選保證金之情。另被告丙○○就108年11月20日舉辦之
抗議蔡英文總統博士學歷造假活動,雖於事前與黃信瑜及王
正智均有所聯繫、討論,收受黃信瑜所匯人民幣3萬元之款
項,並交付活動用之抗議上衣予盧朝財,以及於當日至教育
部及凱達格蘭大道參與活動。然上開抗議活動為全民拔菜總
部所號召,此有檢察官提出之前述「拔菜總部要求蔡博士學
位證明」新聞報導記載:「全民拔菜總部總司令盧朝財20日
號召群眾到教育部、中選會前靜坐……」等語可參(見109偵29
919卷第724頁),且無證據可證被告丙○○除自己參與外,亦
實際動員他人參與該活動。另依被告丙○○於調詢時供稱:黃
信瑜有提供我製作抗議衣服的費用,他當時叫我去詢價,我
給他報價1件125元,黃信瑜後來就匯款製作1,000件衣服的
錢到我指定的大陸銀行帳戶,金額大約是人民幣2萬多元,
實際金額我不記得,所以黃信瑜給我的錢全數拿去製作抗議
衣服;黃信瑜沒有給我1毛錢;該1,000件衣服我全數交給盧
朝財等語(見109偵29919卷第127至129頁),其中被告丙○○辯
稱1件衣服之製作費用為125元,尚符常情,復依1件衣服125
元計算,1,000件衣服之製作費用共計12萬5,000元,折合人
民幣確與黃信瑜所匯上開人民幣3萬元之款項相近,又依被
告丙○○於108年11月2日向黃信瑜表示:「集會遊行的話有些
人還是會出來,甚至於給他們一些車馬費」,黃信瑜則回以
:「車馬費可能沒有辦法啦!就是衣服啦!還有面具啦!還
有A4紙就比較簡單。你看有沒有意願,如果有我再跟我們會
長講……」此有該2人間之對話錄音譯文附卷足參(見109偵299
19卷第647頁),可見黃信瑜至多僅願贊助衣服、面具、A4紙
張等實際開銷費用,是被告丙○○上開辯稱已將黃信瑜匯付之
人民幣3萬元用以製作抗議上衣,並未向黃信瑜收取其他款
項等語,並非全然無據,且卷內復無證據足證被告丙○○另藉
上開抗議活動獲取臺灣同學會或黃信瑜之何種金援。從而,
公訴意旨認為被告丙○○係藉上開群眾活動擴大召募成員參加
組織,並圖臺灣同學會會長提供動員款項之利益供其在臺灣
發展組織之用,而允諾黃信瑜籌畫上開抗議活動,嗣將黃信
瑜匯款之人民幣3萬元領出後存放於中華婦聯會辦公室內等
節,均難認定,更難進而認為被告丙○○有何發展組織之行為
。
五、關於公訴意旨二之㈣認為:「被告丙○○為擴大發展組織,爭
取大陸地區統戰機構各方金援,依全國臺聯指示,以其所提
供優惠旅遊之資源,召募在臺陸配或友人參加免費招待旅遊
活動,取得名冊及個人資料而擴大組織成員,並傳達大陸地
區對臺情蒐機構統一思想,而影響國家安全」部分,說明如
下:
㈠訊據被告丙○○固坦承其於000年0月間率團參加「2019兩岸同
胞中秋晚會」、「2019相聚廈門臺胞創業研學營」,率團於
同年11月14日前往大陸地區福建省武夷山參加「全國臺聯20
19年兩岸婚姻家庭茶文化產業研習班」,及舉辦108年10月2
8日至11月1日間、同年11月11至15日間、同年11月24至28日
間之「金廈五日遊交流團」等節,惟堅決否認有何意圖危害
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,為大陸地區違反108年7月3日修正後
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第1款規定之犯行,辯稱:我們去大陸
之前的費用都是我們自己負擔,落地之後就是落地接待,那
時每天不知道有多少團,兩岸有很多人民團體都會交流,去
到那邊就是落地接待,至於落地接待的來源我就不知道,只
要是臺灣人去到那邊就都可以享受到落地接待的方案;000
年0月間起,我帶大陸團,與全國臺聯沒有任何關係,那是
我們跟當地的旅行社接洽,這些團都是我們自己組的,而且
旅行期間,不會看到全國臺聯的人,也沒有任何人進行「大
陸惠臺措施」、「2020選舉與兩岸關係走向」等思想教育;
「2019兩岸同胞中秋晚會」是廈門市臺聯辦的,在某次的旅
行團加入這個行程,是因為有位姊妹認識廈門市臺聯的處長
,所以我們去做舞蹈交流,隔天他們辦了1個創業研習班;1
08年11月14日去武夷山的「全國臺聯2019年兩岸婚姻家庭茶
文化產業研習班」,就是在講茶文化,沒有叫我們支持兩岸
統一的候選人;關於我帶的這些團,我並沒有將參加者的名
冊與個資交給高偉與李佳等語。其辯護人則以:並無證據證
明全國臺聯有指示丙○○利用各類交流名義招攬陸配赴陸接受
旅遊招待,再由全國臺聯進行「大陸惠臺措施」、「2020年
選舉與兩岸關係走向」等思想教育,灌輸反臺獨、支持國民
黨總統候選人韓國瑜等觀念之情事;被告於108年9月及同年
11月14日率團參加之活動,純屬兩岸文化交流,且無於課程
間教導團員支持兩岸統一之政黨及候選人等語置辯。
㈡被告丙○○於000年0月間率團赴大陸地區廈門市參加廈門市臺
聯舉辦之「2019兩岸同胞中秋晚會」、「2019相聚廈門臺胞
創業研學營」、於108年11月14日率團前往大陸地區福建省
武夷山參加「全國臺聯2019年兩岸婚姻家庭茶文化產業研習
班」,以及與廈門遨遊旅行社合作,接續於108年10月28日
至11月1日間、同年11月11日至15日間及同年11月24至28日
間舉辦「金廈五日遊交流團」之事實,業據被告丙○○於調詢
及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(見108選他61卷一第52頁,109選偵8
卷第26至27頁,本院訴卷二第362頁),並有廈門遨遊旅行社
帳單2紙(見108選他61卷一第103至105頁)、「2019兩岸同
胞中秋晚會」、「2019相聚廈門臺胞創業研學營」、「全國
臺聯2019年兩岸婚姻家庭茶文化產業研習班」之相關照片、
「《2019金廈+鼓浪嶼+客家土城文化交流之旅報名表》(2019
.10.28-11.1)臺北出發」、「《2019金廈+鼓浪嶼+客家土城
文化交流之旅》報名表(2019.11.11-11.15)臺北出發」、
「《2019金廈+鼓浪嶼+客家土城文化交流之旅報名表》(2019
.11.11-11.15)高雄出發」及「《2019金廈+鼓浪嶼+客家土
城文化交流之旅》報名表(2019.11.24-11.28)臺北出發」
在卷可稽(見109偵29919卷第541至627、725至739頁),是此
部分事實,可以認定。
㈢「2019兩岸同胞中秋晚會」、「2019相聚廈門臺胞創業研學
營」及「全國臺聯2019年兩岸婚姻家庭茶文化產業研習班」
部分
⒈依廈門市臺聯於000年0月間所舉辦「2019兩岸同胞中秋晚會
」、「2019相聚廈門臺胞創業研學營」之相關照片,可見有
人以簡報報告「2020選舉與兩岸關係走向」等議題,並提及
「還有3個多月,韓能否把討厭、不滿民進黨的力量集結起
來,好好整合團結國民黨,提出翻轉臺灣的政策、願景,加
上進一步走入群眾,接地氣,這些可能是能否勝選的關鍵。
當然,做好市政也很重要」、「"臺獨"是一條走不通的死路
」、「未來10到20年是兩岸統一的關鍵期,祖國一定統一,
也必將統一」等語,以及有人以簡報分享「臺胞在廈就業便
利化措施」之議題,此有簡報照片在卷足參(見109偵29919
卷第545至563頁)。
⒉依被告丙○○與全國臺聯處長李佳間之微信對話紀錄,顯示:
於福建省武夷山之「全國臺聯2019年兩岸婚姻家庭茶文化產
業研習班」活動舉行前,李佳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37分
許傳送名稱為「茶文化研習班行程安排(草案)」及「2019兩
岸婚姻家庭活動報名表⑴」之檔案予被告丙○○,並於同年月0
0日下午3時28分許詢問:「何理事長,請問武夷山活動報名
情況怎麼樣?可以發給我了嗎?」被告丙○○於同日晚間10時
38至51分許間傳送名稱為「2019兩岸婚姻家庭活動報名表⑴
」之檔案予李佳,此有2人間之微信對話紀錄在卷可參(見10
9偵29919卷第633、635頁)。又依「全國臺聯2019年兩岸婚
姻家庭茶文化產業研習班」之相關照片,可見有人以簡報報
告「祖國必須統一」、「臺灣是中國神聖的領土」、「臺灣
是中國的核心利益」、「堅持一個中國原則、反對"臺獨"」
等議題,此有簡報照片在卷可憑(見109偵29919卷第569至62
7頁)。
⒊上開活動雖分別為廈門市臺聯及全國臺聯所舉辦,且被告丙○
○就前揭⒉之活動亦有於事前與全國臺聯處長李佳聯繫活動行
程及報名情形,甚至傳送「2019兩岸婚姻家庭活動報名表⑴
」予李佳等情。然而,上開活動相關簡報內容之報告對象為
何?是否包括被告丙○○率團參加上開活動之成員?卷內並無
其他證據可佐,是公訴意旨所稱:全國臺聯藉機對陸配進行
「大陸惠臺措施」、「2020年選舉與兩岸關係走向」等思想
教育,灌輸反臺獨、支持國民黨總統候選人韓國瑜等觀念,
以及於課程間教導團員支持兩岸統一之政黨及候選人等情,
尚難遽予採認。況且,即使認有公訴意旨所指情節,然除該
等思想教育及觀念灌輸外,別無證據可證被告丙○○實際上對
那些參與活動之人,有何種為全國臺聯或廈門市臺聯之成立
目的,對之接觸、招攬、吸收為新的成員,以擴大該等機構
中可用人力資源之發展組織行為,自難因此逕對被告丙○○以
發展組織罪相繩。
㈣108年10月28日至11月1日間、同年11月11日至15日間及同年1
1月24至28日間之「金廈五日遊交流團」部分
⒈依被告丙○○與全國臺聯處長李佳間之微信對話紀錄,顯示於1
08年10月11日晚間8至9時間:被告丙○○表示:「佳佳處長好
!目前以(按:應為「已」之誤)安排①10月28日~11月1日廈
門團(45人)②11月11日~15日(100人)③11月24日~28日(45
人)報名全滿」,李佳則詢問:「理事長,這是什麼?」被
告丙○○回以「就是我們目前要辦的活動,沒有寫清楚」,李
佳復詢問:「跟我們茶博會衝突嗎?」被告丙○○答以:「這
三個活動是我們跟當地的,廈門那邊合作,然後辦的這個活
動,完全就是交流」、「不衝突。也不同參加人員」,李佳
則表示:「哦好的呀,那就好」,再詢問:「廈門這個活動
是跟當地什麼單位合作接待的呀?」被告丙○○則表示:「廈
門這個是屬於民間團體,是一個公司,也有自己的旅行社,
所以這個人也對祖國的統一問題上,非常願意來做這個工作
,希望我們一起來合作,多把臺灣人帶過來跟他們洗洗腦,
跟他談到剛好我們兩個理念很同,所以我就說那真是太好了
」等語,此有2人間之微信對話紀錄在卷足參(見109偵29919
卷第629至631頁)。又被告丙○○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14
分許以微信向全國臺聯副部長高偉表示:「部長好!向您報
告11月份本會確定行程安排:①10月28日~11月1日廈門團(45
~50人)②11月11日~15日金廈團(100人)③11月24日~28日金
廈團(50人)」等語,此有2人間微信對話紀錄附卷足憑(見
109選偵8卷第57頁)。
⒉被告丙○○於調詢及本院審理時供稱:我舉辦分別於108年10月
28日、同年11月11日、同年00月00日出團之金廈旅行團,團
費都是7, 800元;這個旅遊是要自己負擔費用的,是購物團
等語(見108選他61卷一第52頁,本院訴卷二第133頁)。
⒊中華婦聯會之副秘書長辛○於108年12月2日某時以微信向大陸
地區人士陳軍表示:「我們聯合會這個月走廈門4個團了,
邀約臺灣朋友過來7800臺幣含機票行政費,國內這邊全部落
地接待」、「這就是我跟你說的,只要寫申請方案上去,內
容是什麼,行程作出來,一層一層遞上去,上面就會撥款下
來,臺灣要來多少人我們都可以幫你處理,現在很多地方領
導為了作政績,都是要求要我們去臺灣找人過來,所以我們
這個社團在臺灣、大陸很有名」等語,此有2人間之對話紀
錄及語音譯文在卷可參(見109選偵8卷第119至121頁)。再證
人辛○於另案調詢時證稱:前揭發言內容,是我認為的,至
於我說「申請方案上去,內容是什麼,行程作出來,一層一
層遞上去,上面就會撥款下來」,這是丙○○告訴我的,因為
我好奇問他,他告訴我的,但後來回臺灣之後協會的人跟我
說這4個團是單純跟旅行社對接等語(見本院訴卷三第34、39
頁)。
⒋證人即我國之喜鑽國際旅行社業務助理陳怡如於調詢時證稱
:喜鑽國際旅行社主要承接臺灣、金門、廈門間交通往返的
費用,喜鑽國際旅行社的金廈之旅5天行程大約6,990元,但
這是有包含購物行程的優惠價格,如果不包含購物行程大約
1萬5,000元;中華婦聯會是透過廈門遨遊旅行社辦了4次金
廈之旅,喜鑽國際旅行社是依據廈門遨遊旅行社的委託,代
訂該4次旅遊行程中臺灣及金門間的機票、金門及廈門間船
票等語(見108選他61卷二第417至420頁)。
⒌綜合上開證據資料,可見如下:
⑴被告丙○○於108年10月28日至11月1日間、同年11月11日至15
日間及同年11月24至28日間共3次之「金廈五日遊交流團」
之前,曾分別向全國臺聯處長李佳及副部長高偉報告將舉辦
上開旅遊活動。然而,由被告丙○○於向李佳提及上開活動之
時,李佳表示:「理事長,這是什麼?」「廈門這個活動是
跟當地什麼單位合作接待的呀?」且被告丙○○表示該等活動
之合作接待單位為某公司等語,足認李佳就該等活動於事前
並不知情,是自難認被告丙○○係依全國臺聯之指示並以全國
臺聯或廈門市臺辦提供之資源,而舉辦該等旅遊活動。再被
告丙○○於該等旅遊活動前,固向李佳表示預計於該等旅遊活
動中安插兩岸統一之洗腦教育活動等語,然被告丙○○實際上
是否確實有此作為,並無實證可佐,自難遽認。此外,辛○
於上開旅遊活動之後,雖向陳軍表示該等旅遊活動在大陸地
區部分全部落地接待,只要寫申請方案上去,上面就會撥款
下來等語,然證人辛○嗣已證稱中華婦聯會之人向其說明上
開旅遊活動係單純與旅行社對接等語,是自難單憑辛○向陳
軍表示之上開內容,而為對被告丙○○不利之認定。
⑵互核被告丙○○供稱上開旅遊活動含購物行程,團費為每人7,8
00元,與證人陳怡如證稱喜鑽國際旅行社舉辦含購物行程之
金廈之旅5天行程大約6,990元等語,難認被告丙○○舉辦上開
旅遊之收費有何明顯低於市價之處,復無證據可證被告丙○○
於上開旅遊過程中藉機對旅遊團員有何發展組織之行為,是
公訴意旨認為被告丙○○以顯低於市場行情之價格舉辦上開旅
遊活動,並藉由優惠旅遊活動之誘因,召募陸配或友人參加
活動藉以擴大發展組織等語,尚難採信。
⑶又即使認為辛○於上開旅遊活動之後,向陳軍表示該等旅遊活
動在大陸地區部分全部落地接待等語為真實,且大陸委員會
以112年9月20日陸法字第1120003638號函表示:「二、有關
陸方『落地招待』或『落地接待』,係指受邀者僅須自行負擔機
票等往返費用,在陸期間的住宿、用餐、旅遊、交通,皆由
陸方提供招待。三、中共實行黨國體制,即便是學術單位或
社會團體,也服膺於中共黨組織領導,並以政府財政撥款為
其主要經費來源。因陸方單位預算審查、執行與審計並不全
面公開,僅能推論其『落地招待』預算可能來自於各級政府、
統戰部以及臺辦,透過官方或轉由外圍組織執行,且無相關
資料庫或紀錄可供查核。四、陸方操作『落地招待』的目的,
係以交流作為掩護,透過旅遊接待、減少經濟支出之誘因,
促使受邀對象增加赴陸意願,以利進行統戰工作,嘗試影響
其政治立場或投票意向;同時發掘積極份子,培養成為在地
協力者,進一步賦予其對臺工作任務。五、因『落地招待團』
有其統戰目的,針對屬意之目標群體規劃特定行程、參加特
定活動,故一般人民報名旅行團自行赴陸旅遊,較無可能接
受落地招待。」等語,此有該函在卷可查(見本院訴卷四第2
81至282頁)。然而,大陸委員會上開函文內容,僅係就大
陸地區落地招待或落地接待之通常運作情形而論,本案上開
旅遊活動即使係落地招待,亦不能僅憑該函文內容,即推認
於該等旅遊活動過程中有該函所述「進行統戰工作,嘗試影
響其政治立場或投票意向;同時發掘積極份子,培養成為在
地協力者,進一步賦予其對臺工作任務」之情。
⒍此外,上開旅遊活動之報名表,雖均載有每位團員之姓名、
性別、出生日期、身分證字號、臺胞證號、臺胞證效期及聯
繫電話等個人資訊,此有該等報名表附卷可憑(見109偵2991
9卷第725至739頁),然於舉辦團體旅遊時蒐集團員之個人資
料,亦可能係為訂購機票、飯店、辦理保險或緊急聯絡等用
途所需,無法逕認違反常情,且本案亦無證據足佐被告丙○○
曾將上開團員之名冊與個人基本資料交由高偉、李佳等人,
自難認被告丙○○有何交付該等個資予高偉、李佳等人,以在
大陸地區廈門市實施統戰思想傳遞,甚至藉以發展組織之情
。
六、關於公訴意旨三認為: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調查官於
108年12月22日在中華婦聯會辦公處所兼被告丙○○住居所搜
索而扣得現金40萬元,而該筆現金係以銀行綁帶捆妥,顯係
被告丙○○自他人處取得,未能證明合法來源之整筆款項部分
,說明如下:
㈠訊據被告丙○○固坦承於公訴意旨三所述時、地,遭扣得其所
有現金40萬元之事實,惟堅決否認有何所謂108年7月3日修
正後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1第9項對於參加組織後取得財產未
能證明合法來源之犯行,辯稱:我當時剛好要準備進貨,要
交付貨款,才會有1筆40萬元的現金,這筆錢是從我個人銀
行的帳戶領出來的等語。其辯護人辯以:該筆現金並非來自
大陸任何機關或人士,丙○○非公務人員,並無義務證明該筆
現金之來源等語。
㈡被告丙○○於公訴意旨三所述時、地,遭扣得其所有現金40萬
元之事實,業據被告丙○○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(見本院訴
卷二第363頁),並有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職務報告暨
扣案現金照片在卷可稽(見109偵29919卷第719至720頁),固
堪認定。惟依108年7月3日修正後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1第1、
8及9項規定:「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,為大陸地區
違反第2條之1第1款規定者,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
臺幣5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;為大陸地區以外違反第2
條之1第1款規定者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
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。」「犯第1項之罪者,其參加之組
織所有之財產,除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外,應予沒收。」
「犯第1項之罪者,對於參加組織後取得之財產,未能證明
合法來源者,亦同。」暨參該條第8及9項之立法理由所揭:
「犯第1項之罪,其參加之組織所有之財產,參考組織犯罪
防制條例第7條之沒收規定,並配合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
用語,除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外,應予沒收;參加組織後
取得之財產,未能證明合法來源者,亦同。爰增訂第8項及
第9項規定」等語,足見108年7月3日修正後國家安全法第5
條之1第9項為「沒收」之規定,而非「罪刑」之規定。從而
,公訴意旨此部分所訴,乃無明文處罰規定,而屬行為不罰
者。此外,本案既難認被告丙○○有犯108年7月3日修正後國
家安全法第5條之1第1項之罪情形,自無是否應依同條第9項
之規定,沒收該現金40萬元之問題,併予說明。
伍、綜上所述,本案依卷存事證,不足以認定被告丙○○有何公訴
意旨一及二所指之犯行,抑或公訴檢察官補充之為大陸地區
主持、操縱及指揮中華婦聯會之犯行,亦不足以認定被告乙
○○有何公訴意旨二之㈠所指之犯行,自無法對被告丙○○遽以
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,違反108年7月3日修正前國
家安全法第2條之1規定,或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,
為大陸地區違反108年7月3日修正後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第1
款規定之罪名,抑或對被告乙○○遽以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
會安定,違反108年7月3日修正前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規定
之罪名相繩;而公訴人既無法為充足之舉證,無從說服本院
以形成被告2人有罪之心證,本院本於「罪證有疑、利於被
告」之原則,及依上開規定、判決先例意旨,就此部分自應
為有利於被告2人之認定,是本案此部分不能證明被告2人犯
罪,依法應為無罪之諭知。另公訴意旨三所指被告丙○○涉嫌
所謂108年7月3日修正後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1第9項對於參加
組織後取得財產未能證明合法來源之犯行,實乃行為不罰,
此部分亦應為無罪之諭知。
乙、免訴部分
壹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丙○○因與公訴意旨二之㈣所述3次「金廈
五日遊交流團」相同之緣由及方式,於108年12月18日至22
日間舉辦「金廈五日遊交流團」,以擴大發展組織,明顯危
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等語。因認被告丙○○就此部分,亦涉
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,為大陸地區違反108年7月3
日修正後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第1款規定罪嫌等語。
貳、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,應諭知免訴之判決,刑事訴訟法第
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。又在前案業經判決無罪之情形下,為
免巧立罪名導致被告一再受訴訟程序之消耗與負擔,並為維
持法之安定性,應不止於完全相同之被訴罪名及所涵攝之構
成要件事實,若基本社會事實相同,且就成立犯罪與否之重
要爭點業經前案實體判決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者,基於一行
為僅應受一次審判之原則,自不容法院再予以審判,而為其
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判決(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5959號
判決意旨及67年度第10次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三,就前案無
罪確定情形,均認同一行為之想像競合犯不應再為實體判決
,當為免訴判決)。
參、經查,被告丙○○因於108年12月18日至22日間舉辦「金廈五
日遊交流團」,經臺灣臺灣地方檢署檢察官認為涉犯公職人
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不正利
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嫌,而以109年度選偵字第8
、9號起訴,經本院於109年7月30日以109年度選訴字第1號
判決無罪,嗣經檢察官上訴,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9年12月9
日以109年度選上訴字第8號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,該案遂
於110年1月14日確定,此有該等起訴書、判決及臺灣高等法
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(見109選偵8卷第123至146頁;
本院訴卷二第225至234頁,卷四第445頁)。上開判決雖僅就
被告丙○○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
票權之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嫌部分
諭知無罪,然依前揭說明,就本案所涉同一行為(即於108年
12月18日至22日間舉辦「金廈五日遊交流團」)之想像競合
犯(即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,為大陸地區違反108年
7月3日修正後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第1款規定罪嫌),自不應
再為實體判決,是本院就此部分自應諭知免訴判決。
丙、本案被告丙○○被訴上開罪嫌既經本院諭知無罪或免訴,則公
訴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主張漏未起訴之被告丙○○涉嫌於000
年0月間組織群眾參加港獨活動部分(見本院訴卷二第133、1
91至193頁),即與本案事實間不具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
,是本院尚無從審究,附此敘明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、第302條第1款,判決
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林達提起公訴,檢察官李明哲到庭執行職務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
法 官 王沛元
法 官 蘇宏杰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(被告丙○○就免訴部分若求為無罪之判決,則
得上訴)
書記官 徐鶯尹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