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年度聲字第1136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0年度聲字第1136號
抗 告人即
聲 請 人 許春風
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撤銷原處分案件,不服本院民國112年7月12日
所為之裁定(110年度聲字第1136號),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抗告駁回。
理 由
聲請人許春風(下逕稱其名)前因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
官於民國110年5月26日就該署110年度他字第3733號、第4073號
案件所為簽准結案之處分,向本院聲請撤銷檢察官之處分,遭本
院於110年6月22日以110年度聲字第1136號裁定駁回(下稱原裁
定)。原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18條第1項前段規定,係不得抗告
。然許春風對該不得抗告之駁回裁定卻提起抗告(所具書狀誤載
為刑事再抗告狀),本院於110年9月8日駁回(下稱駁回裁定)
。駁回裁定為不得抗告之裁定,許春風對此提起抗告(所具書狀
誤載為刑事再抗告狀),本院於110年10月4日駁回 (下稱第二次
駁回裁定)。第二次駁回裁定為不得抗告之裁定,許春風對此提
起抗告(所具書狀誤載為刑事再抗告狀),本院於111年6月8日駁
回(下稱第三次駁回裁定)。第三次駁回裁定為不得抗告之裁定
,許春風對此提起抗告(所具書狀誤載為刑事再抗告狀),本院
於112年7月12日駁回(下稱第四次駁回裁定)。第四次駁回裁定
為不得抗告之裁定,許春風對此提起抗告(所具書狀誤載為刑事
再抗告狀),自為法所不許,應予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念慈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張瑜君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