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年度聲字第8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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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0年度聲字第82號
抗 告人即
聲 請 人 許春風
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撤銷原處分案件,不服本院民國112年7月12日
所為之裁定(110年度聲字第82號),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抗告駁回。
理 由
聲請人許春風(下逕稱其名)前因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
官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就該署109年度他字第9445號、第10151
號、第10152號案件所為簽准結案之處分,向本院聲請撤銷檢察
官之處分,遭本院於110年2月2日以110年度聲字第82號裁定駁回
(下稱原裁定)。原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18條第1項前段規定,
係不得抗告(下稱駁回裁定)。然許春風對該不得抗告之駁回裁
定卻提起抗告(所具書狀誤載為刑事再抗告狀),本院於110年9
月8日駁回(下稱第二次駁回裁定)。第二次駁回裁定為不得抗
告之裁定,許春風對此提起抗告(所具書狀誤載為刑事再抗告狀
),本院於110年10月4日駁回(下稱第三次駁回裁定)。第三次駁
回裁定為不得抗告之裁定,許春風仍對此提起抗告(所具書狀誤
載為刑事再抗告狀),本院於111年6月8日駁回(下稱第四次駁回
裁定)。第四次駁回裁定為不得抗告之裁定,許春風仍對此提起
抗告(所具書狀誤載為刑事再抗告狀),本院於112年7月12日駁
回(下稱第五次駁回裁定)。第五次駁回裁定為不得抗告之裁定
,許春風仍對此提起抗告(所具書狀誤載為刑事再抗告狀),自
為法所不許,應予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念慈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張瑜君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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