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5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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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0年度重附民字第57號
原 告 劉其飛
劉宜林
張美娥
張美英
張美雲
張寶水
黃巧梅
鄭自好
程紅梅
曹以錐
共 同
送達代收人 魏憶龍律師
被 告 劉秀鳳
吳木雄
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4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,
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 實
一、原告方面:聲明及陳述詳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(
如附件)。
二、被告方面: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。
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
事訴訟部分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
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劉秀鳳及吳木雄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,業
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34號判決諭知吳木雄、劉秀鳳被
訴對黃巧梅詐欺取財及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部分公訴不受
理,其他被訴部分均無罪;揆諸上開說明,本件原告之訴自
應予以駁回。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,應一併駁回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
法 官 許芳瑜
法 官 林彥成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
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書記官 郝彥儒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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