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附民字第63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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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1年度附民字第629號
第630號
第631號
原 告 吳秉宸
魏伊嫻
黃瑞榤
被 告 周珮翎
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4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
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吳秉宸、魏伊嫻、黃瑞榤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「刑事
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」所載。
二、被告未以言詞或書狀提出任何主張或陳述。
三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
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四、查被告周珮翎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業經本院以111
年度訴字第845號判決諭知無罪,依前揭規定,原告3人所提
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應予駁回。又原告3人之訴既經駁回,
其等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
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
法 官 胡原碩
法 官 許柏彥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
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書記官 許雅玲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附件:原告3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3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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