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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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1號
原 告 蔡惠雯
被 告 曾嵩傑
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83號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因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
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
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筱寧
法 官 張谷瑛
法 官 吳家桐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呂慧娟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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