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1
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3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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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2年度侵附民字第37號
原 告 代號AD000-A111690
被 告 劉承鑫
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(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66號),經
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訴之聲明及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
狀所載。
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三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
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查,
本件被告甲○○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,業經本院以112年度侵
訴字第66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,揆諸首揭規定,原告附
帶提起之民事訴訟,自應予以駁回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
法 官 陳乃翊
法 官 林靖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
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書記官 許翠燕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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