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9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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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98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姓名年籍均不詳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單獨宣告沒
收違禁物(112年度聲沒字第17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被告,於民國111年7
月15日17時至18時間某時,將其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
品海洛因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丟棄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
路0段000號1樓屋內垃圾桶,嗣經警前往上址執行搜索,扣
得如附表所示之毒品,該等毒品均屬違禁物,爰均依刑法第
40條第2項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,聲請
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。
二、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次
按查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
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,毒品危
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:
員警於上開地址,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,經送請交通部民用
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,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
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,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
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搜索現場及扣押物
品照片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8月19日航藥
鑑字第0000000號、112年3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
鑑定書在卷可稽。又扣案之海洛因、甲基安非他命包裝袋等
物品上所殘留之毒品殘渣難與之完全析離,亦無析離之實益
與必要,應整體視之為毒品,屬違禁物,自均應依毒品危害
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,宣告沒收銷燬之。從而
,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物裁定沒收銷燬,經核並無不
符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
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,刑法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林科達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附表:
編號 扣押物品 毒品鑑定書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(含包裝袋,驗餘淨重0.805公克)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3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(均含包裝袋,驗餘淨重合計10.2896公克)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8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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