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0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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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07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李宥羲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單獨宣告沒
收違禁物(111年度聲沒字第673號、111年度聲沒字第675號)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四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李宥羲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
條第2項之罪,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(下稱臺北地檢署
)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。被告
為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
安非他命、3,4-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(MDMA)、麥角二
乙胺(LSD)等成分,為違禁物,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
8條第1項前段、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
語。
二、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,應為准許之裁定,
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違禁物得單獨宣
告沒收;而查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
、第二級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
燬之,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
段亦有明定。
三、經查:
㈠被告上開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,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
第186號裁定被告應送勒戒處所觀察、勒戒,嗣經臺灣高等
法院以111年度毒抗字第384號駁回被告所提起之抗告,被告
經觀察、勒戒後,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,於111年8月15日
釋放出所,並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90號
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,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、本院及臺灣
高等法院裁定、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
、釋放通知、被告之前案紀錄表、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
卷可憑。
㈡該案中查扣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四所示之物,經鑑定後,檢
出含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毒品成分,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
檢驗中心111年3月10日慈大藥字第1110310051號函所附之鑑
定書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1日毒
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等附卷為證,足認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
編號四所示之物均含第二級毒品。又客觀上難以將包裝袋上
沾黏之毒品完全析離,且實際上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,應
一併視同毒品,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
宣告沒收銷燬之。據上,本件聲請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卓育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李明献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附表
編號 品名及數量 所含毒品成分 一 橘色圓形藥錠拾柒顆(含包裝袋壹個)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 二 綠色圓形藥錠伍拾柒顆(含包裝袋壹個)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第二級毒品3,4-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三 含棕色粉末之膠囊叁顆(含包裝袋壹個) 第二級毒品3,4-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 四 郵票壹張(含包裝袋壹個) 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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