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詐欺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易字第214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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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審易字第2145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莊志文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342
67號),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,經本院合
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,並於中華民國
113年1月1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,應裁定更正如
下:
主 文
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檢察官欄所載「本案經檢察官郭宣佑
提起公訴」應更正為 「本案經檢察官王文成提起公訴」。
理 由
一、刑事判決文字,顯係誤寫、漏寫,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
決之本旨者,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,原審法院得以
裁定更正之,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。
二、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主文所示誤載,惟不影響全
案情節與判決本旨,爰依前開說明,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。
書記官 林鼎嵐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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