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56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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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563號
原 告 李素馨
被 告 林彥廷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所為裁
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「112年度審訴字第12163詐欺等案件
」之記載,均應更正為「112年度審訴字第2163號詐欺等案件」
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
文,而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即
明。次按刑事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,
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本職權或依聲請以裁
定更正之(參照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)。又裁判除本法規
定應以判決行之者外,以裁定行之,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亦
有明文。是裁定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
依同一法理,應可類推參照上揭規定,由原審法院本職權或
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。
二、查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所為之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563
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中,關於刑事案號之
記載,誤將「112年度審訴字第2163號」錯載為「112年度審
訴字第12163號」,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定之本旨,爰
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
法 官 倪霈棻
法 官 劉俊源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劉麗英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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