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侵占遺失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93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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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易字第932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徐韋中
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緝
字第2462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再開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辯論終結後,遇有必要情形,法院得命再開辯論,刑事訴
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被告徐韋中因侵占遺失物案
件,前已辯論終結,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而有再開
辯論程序之必要,爰裁定命再開辯論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旻靜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陳怡君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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