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詐欺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276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1276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曾偉城
具 保 人 曾敏榮
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曾敏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。
理 由
一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
沒入之。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。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;
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併沒入之;第118條
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,以法院之裁定行之,刑事訴訟法第118
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:
㈠、被告曾偉城因詐欺等案件,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(下稱
臺北地檢署)檢察官於偵查中(112年度偵字第24979號)指
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,由具保人曾敏榮繳納現金後,已
將被告釋放;嗣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就被告所涉前開案件向本
院提起公訴,現為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276號案件繫屬中
等情,有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訊問筆錄及點名單、被告具保責
付辦理程序單、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、國庫存款收款書、
本案起訴書在卷足憑(見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4979號
卷第237至241頁、第245至247頁,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76
號卷《下稱本院卷》第7至12頁)。
㈡、茲因被告於民國113年1月16日本院準備程序期日,經合法傳
喚,無正當理由未到庭,且具保人亦向本院表示不知被告人
在何處、無法聯繫被告等語,有本院送達證書、刑事報到單
、準備程序筆錄附卷可參(見本院卷第258頁、第311至314
頁)。又被告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,復經本院依法拘提
被告無著等情,此有本院拘票、拘提報告書、臺灣高等法院
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稽(見本院卷第343至347頁、第
351頁),顯見被告業已逃匿,揆諸首揭規定,自應將具保
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1項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媚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黃勤涵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