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34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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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1343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王梓愷
選任辯護人 陳長甫律師(法律扶助)
具 保 人 高炳圍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
2年度偵字第8436號),就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部分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高炳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,均沒入之。
理 由
一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
沒入之。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。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。
前項規定,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
具保者,準用之;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
併沒入之,刑事訴訟法第118條、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
明文。又沒入保證金,以法院之裁定行之,此為同法第121
條第1項所明定。
二、經查:
(一)被告王梓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臺灣臺北地方檢
察署(下稱臺北地檢署)檢察官於民國112年2月18日訊問後
,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,由具保人高炳圍繳納現金後,
將被告釋放等情,有該次訊問筆錄(見臺北地檢署112年度
偵字第8436號卷第127至129頁)、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
及臺北地檢署國庫存款收款書(見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
第8436號卷第135、139頁)在卷可稽。
(二)茲因本院112年12月4日準備程序中當庭改定113年1月15日續
行準備程序,然被告於113年1月15日準備程序期日無正當理
由不到庭,經本院囑託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(下稱士林地檢
署)檢察官代為拘提,仍拘提無著,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,
亦未帶同或督促被告到庭等節,有本院112年12月4日準備程
序筆錄(見本院卷第73至81頁)、113年1月15日準備程序筆
錄(見本院卷第93至94頁)、具保人之準備程序通知送達證
書(見本院卷第87頁)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113年2
月5日函文(見本院卷第115頁)、士林地檢署113年2月17日
函文、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拘票、警員執行拘提結果報告書(
見本院卷第119至137頁)、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
詢結果表、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
證,顯見被告業已逃匿,依首揭規定,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
前述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1項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
法 官 蔡宗儒
法 官 陳柏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胡國治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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