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41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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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1415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能清
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沈芳萍
具 保 人 李安明
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
(112年度偵字第1664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李安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。
理 由
一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
沒入之。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,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
項定有明文。又按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,以法院之
裁定行之,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規定。
二、經查:
㈠本案被告陳能清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,經臺
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,由具保
人李安明於民國112年4月26日繳納保證金額後,已將被告釋
放等情,有112年4月26日訊問筆錄、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
、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在卷可
稽(見112年度偵字第16640號卷第77至85頁)。
㈡嗣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,無正當理由未到庭,有本院準備程
序筆錄、報到單及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
可佐(見本院卷第76、99至104頁)。再經本院依法囑託拘
提被告無果,具保人經合法通知,亦未督同被告到案等情,
復有拘票、拘提無著報告書、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
果、送達證書等件附卷可參(見本院卷第57、117至133、13
7頁),而具保人並無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一節,亦有臺
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(見本院卷第
135、136頁)。據上,足認被告確已逃匿,揆諸上述規定,
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述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
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珍
法 官 吳玟儒
法 官 洪甯雅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胡嘉玲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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