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家庭暴力罪之殺人未遂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49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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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1499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楊儒杰
義務辯護人 黃慧敏律師
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殺人未遂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
112年度偵字第36344、38160、38161、38309號)及移送併辦(1
12年度偵字第4409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楊儒杰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叁年貳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
,並禁止接見通信。
理 由
一、按羈押被告,審判中不得逾3月,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,
得於期間未滿前,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
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,以裁定延長之;延長羈押期間,審判
中每次不得逾2月,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:
㈠被告楊儒杰因家庭暴力罪之殺人未遂等案件,由檢察官提起
公訴,經本院訊問後,認被告前於偵查中坦承幫助殺人未遂
之犯行,經本院訊問後卻改稱否認全部犯行,惟依卷內證人
證述及相關事證,可認被告涉犯刑法271條第2項、第1項之
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;考量被告所涉殺人未遂罪為最輕本刑
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,可預期判決或執行之刑度既重,
則妨礙審判程序進行或規避刑罰執行之可能性增加,蓋重罪
常伴有逃亡、滅證之高度可能性,此乃趨吉避凶、脫免刑責
、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,而被告之供述前後反覆不一,堪認
本案尚待審理調查釐清,而有傳訊證人及共犯之必要,被告
為脫免刑責,即有可能會與共犯或證人相互勾串或湮滅證據
,致案情晦暗不明,自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湮滅、
偽造、變造證據、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;再審酌被告已有多
次另案通緝之前案記錄,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可佐,
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;復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
之有效行使、被告所為對於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危害程度
暨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,認有羈押並
禁止接見、通信之必要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2
款、第3款、第105條第3項前段規定,裁定自民國112年11月
28日執行羈押,並禁止接見、通信(見本院訴字卷一第11至
112頁)。
㈡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,經本院於113年2月1日訊問後,
被告稱:我100多天沒有看到父母,我希望查清楚,如果可
以還我清白,羈押我我無所謂,羈押我很難過,但我還是認
為清白比較重要,我希望趕快可以出去見我父母。辯護人則
稱:本案雖然羈押原因是被告犯罪嫌疑重大,但目前被告其
實是有固定住居所,其餘有被告也是收押禁見,共同被告也
有一人是交保情況,是否有勾串之虞,請鈞院審酌;被告在
原本第一次強制處分時,檢察官有給被告交保機會,但被告
當時無法籌措款項,後來才被聲押,也請鈞院審酌被告的犯
罪嫌疑重大程度,是否有羈押之必要性。檢察官則表示:原
羈押事實、理由、原因及必要性均仍然存在,請鈞院依法審
酌等語。
㈢本院審酌:
⒈被告經本院訊問後,全部否認犯罪,且爭執共同被告詹勝雄
證詞之證據能力,並聲請傳喚共同被告詹勝雄到庭作證,檢
察官亦聲請傳喚此位證人到庭作證。又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
涉及4位共同被告共同參與殺人未遂犯行,各共同被告有否
認自己犯行者,亦有否認其他共犯參與者,各共同被告之供
述多不相符,被告自己之供述也有前後反覆不一之情形,則
本案就被告是否涉犯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犯行,仍待詰問
多名證人以釐清事實,檢察官與其他共同被告亦已聲請傳喚
多位證人(包含共同被告)到庭作證,被告若欲脫免罪責,
即有可能會與共同被告或證人相互勾串或湮滅證據,是有事
實足認被告有勾串證人或共犯與湮滅證據之虞。
⒉被告所涉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,是有畏罪
逃亡以規避後續審判及執行之高度可能,如不採取限制被告
行動自由之相當措施,難以確保被告遵期到庭接受日後之審
判或執行程序,且被告有勾串證人或共犯與湮滅證據之虞,
前已敘明,可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
仍然存在。為防止被告串供、滅證及逃亡,以確保本案後續
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將來刑罰之執行,及衡酌社會秩序之維護
與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等情,認為對被告採此拘束人身自由
措施,仍屬相當而必要之手段,且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,
亦尚無羈押以外之方法得以代替,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。
三、綜上所述,被告犯罪嫌疑重大,本院對被告執行羈押之原因
依然存在,且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,爰裁定自113年2月
28日起對被告延長羈押2月,並禁止接見通信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、第5項、第105條第3項前段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
法 官 張敏玲
法 官 卓育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李明献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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