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詐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69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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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697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蘇再興
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,經檢察官追加起訴(111年度偵緝字第300
4、3006、3008、3015、3029、3030、3144、3173、3179號)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蘇再興被訴部分,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蘇再興被訴詐欺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追加起
訴,嗣已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
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
法 官 林靖淳
法 官 陳乃翊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彭自青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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