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洗錢防制法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90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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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907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黃宥菘
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沈芳萍
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
字第28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再開辯論。
理 由
按辯論終結後,遇有必要情形,法院得命再開辯論,刑事訴訟法
第291條定有明文。查被告黃宥菘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檢察
官提起公訴,前經辯論終結在案,茲因檢察官就與本案具有裁判
上一罪關係之犯罪事實,以屬同一案件為由,於辯論終結後移送
併辦,是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爰命再開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
法 官 林奕宏
法 官 林志煌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陳育君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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