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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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號
原 告 吳杰恩
被 告 VU DUC BINH(中文姓名:武德平)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22號),經原
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
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
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
。
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
法 官 蘇宏杰
法 官 吳旻靜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陳怡君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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