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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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
原 告 李聰信
被 告 許嘉珉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55號),經原
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
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
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案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(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5
5號),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。惟被告所涉過失傷
害案件,嗣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。茲因原告聲請將本件附
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審理(參本院民國113年2
月26日調查筆錄),依首揭規定,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
法 官 郭又禎
法 官 劉庭維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陳福華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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